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阜宁县城河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黄鳝;抽样单编号:XC2032092329674141;检测报告编号:A2200336259101012C;购进日期:2020-09-22;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现场核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5公斤,已销售1公斤,未销售4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已销售部分为抽检取样使用,剩余部分未销售,由购买者个人全部食用。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进一步加强原料采购验收。
二、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北门街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香瓜子(奶香味);抽样单编号:XC20320923319800967;检测报告编号:CF2008177;购进日期:2020-04-24;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现场核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15袋,已销售15袋,未完全召回原因:已全部销售,无销售对象登记,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3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已提交整改报告,积极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