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区(街道、社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区(街道、社区)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2019〕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区(街道、社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与镇区(街道、社区)财政关系的要求,结合我县现行财政体制实际,稳妥推进县与镇区(街道、社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区(街道、社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县基础标准,规范县与镇区(街道、社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在上级有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明确县与镇区(街道、社区)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2.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适时调整县基础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我县财政承受能力,不作过高的承诺,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3.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在确保现行县与镇区(街道、社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切实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县与镇区(街道、社区)两级政府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动作,做好财政事权改革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区(街道、社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在2021年,将我县目前实际执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模式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县与镇区(街道、社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8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对暂未纳入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按省级统一部署,在分领域改革后,再根据事权属性明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区(街道、社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省与县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并随着镇区(街道、社区)财力水平的提升,适当增加镇区(街道、社区)的支出责任。
(二)制定县基础保障标准
在确保省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到位和财力可持续的前提下,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我县基础保障标准。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县保障标准高于省基础保障标准的,应当事先按程序报省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需自行负担。
(三)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财政体制管理现状以及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县与镇区(街道、社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县与镇区(街道、社区)按比例分担、按因素法补助等方式,适当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并保持基本稳定。
三、配套措施
(一)履行管理职责,落实支出责任
县财政部门要坚决落实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县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项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执行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本级应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预算管理,推进数据共享
县镇财政要完整、规范、足额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为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督提供数据保障。
(三)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绩效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县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区(街道、社区)共同
财政事权清单及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区(街道、社区)
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保障标准 | 分担方式 | |
义务 教育 | 1.公用经费保障 | 县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保障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2.免费提供教科书 | 县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保障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补助 | 县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保障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江苏无此国家试点项目。 | 江苏无此国家试点项目。 | |
学生 资助 |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县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保障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 县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保障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 县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保障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 县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保障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
基本 就业 服务 |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基本 养老 保险 |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县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保障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基本 医疗 保障 |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县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保障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12.医疗救助 | 由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
基本 卫生 计生 |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县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保障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县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保障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
基本 生活 救助 | 15.困难群众救助 | 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县与镇区(街道、社区)按比例分担。 |
16.受灾人员救助 | 县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保障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全额承担。 | |
17.残疾人服务 | 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县与镇区(街道、社区)按比例分担。 | |
基本 住房 保障 |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 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由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县级财力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不同事项工作实际情况,镇区(街道、社区)财政按因素法承担部分支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