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1-00518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1-08-16
文号 阜政办发〔2021〕18号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6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项目决策

(一)深入开展项目前期调研。对政府投资的拟建项目,项目单位应提前谋划,组建专班,立足我县经济情况和项目实际需求,结合我县中长期规划、人文地理状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项目初步建设方案。

(二)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以及相应的咨询评估、会审、论证、专家评审和审批等。项目单位在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的基础上,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三)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确定项目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严禁实施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程序集体会办研究确定,不得以传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对未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的项目,也要规范决策程序。

二、规范项目审批

(一)严格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项目投资计划,上报县政府审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年度计划制定部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二)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制度。项目审批部门依次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提出初步意见,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对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定;500万以上项目由县政府牵头专题会办或提请县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通过。不得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投资计划等代替项目审批。除涉国家秘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批复主要内容原则上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开工。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对土地、立项、规划、初步设计与概算等手续审批后,方可实施。对特殊情况急于建设的项目可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会商研究,会商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县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辟容缺审批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办理监管、审批手续。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始时应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依据合同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等全过程负责,依法对招标、建设、监理等环节进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

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图纸设计、施工图预算、项目变更以及购买服务等形成具体方案后,报投资人审批。

(二)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购买服务、合同管理、绩效评价、安全生产及考核等工程项目管理体系。

(三)提高购买服务质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监理及跟踪审计等。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程序,对设计的合理性、预算的准确性、招标文件的严谨性、监理工作和跟踪审计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履职不力、设计深度不足、施工监理不到位等行为,项目法人应及时纠正,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切实提高购买服务质量。

(四)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合同内容要规范严谨,在合同签约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分析;对大型工程项目,应邀请相关专家对施工图纸等进行评审,尽量规避风险。要加强合同管理的刚性约束,建立详细的台账资料,明确考核处罚措施。

严格控制项目变更,遏制随意变更或增加合同经费的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以中标价为基础,变更幅度不得超过中标价3%且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如因特殊情况超过该限额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强化考核监督。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合同要求和项目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招标代理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特别是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跟踪审计的日常管理,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在位情况、履职情况等,形成书面记录,建立考核评价档案,对评分未达标的进行一定幅度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其市场准入。

四、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一)严控成本支出。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任何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控追加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且非人为原因等造成工程量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需求,认真审核并形成意见后,由实际项目建设单位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如遇突发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现场必要抢险措施,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需增加投资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递交追加投资的预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其余情况不得进行项目工程量变更。

(三)严格资金拨付。项目法人应完善内控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等制度文件,规范资金审批拨付流程。设立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进度等,履行资金审批拨付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五、强化项目监督

(一)责任落实。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建立专班制度,实行全程监管,专班人员由县政府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发文公布明确专人负责,责任落实细化至项目各环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坚持权责统一,对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审查、资金使用等环节严格把关,强化监督职责。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和资金审批流程,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管,完善制度管理,落实项目主体责任。

(二)加强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督效能,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监管督查,同时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专班人员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无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项目是否合理,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超预算、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是否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检查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三)责任追究。县有关部门、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严格按程序办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特别是县重点项目和民生实事工程,县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对结算超预算概算、未按流程审批、随意变更项目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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