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辅警依法履职,维护辅警合法权益,发挥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盐城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县辅警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阜宁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1月,我省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正式施行,从制度上规范了辅警队伍管理,在辅警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辅警队伍管理,推动辅警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包括总则、招聘解聘、职责权利和义务、管理和监督、待遇保障、附则六个章节。
一是“总则”部分共七条,包括立规宗旨及依据、适用范围、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是“招聘解聘”部分共十一条,包括招录流程、招录条件、解聘事宜等内容。
三是“职责、权利和义务”部分共九条,包括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是“管理和监督”部分共十条,包括培训、考核、回避、监督等内容。
五是“待遇保障”部分共十条,包括经费保障、休息休假、受伤救治等内容。
六是“附则”部分共三条,包括规则解释权、施行安排等内容。
三、主要变化
相较于以前的规定,依据去年新施行的《省条例》,《管理办法》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规范工作体制。在管理体制、履职保护、经费待遇等方面,《管理办法》对辅警职业保障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县辅警队伍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保障措施。
二是明确工作内容。依据《省条例》明确辅警承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等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辅警承担;对较为复杂、风险等级较高的盘查、执行交通管制等警务活动,必须在公安民警的带领下进行;对巡逻、值守、纠纷调解、信息采集等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强制措施使用的事务性工作,辅警可在公安民警指挥或带领下进行。
三是落实待遇保障。明确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辅警工资待遇及工作经费。设立辅警层级,建立层级晋升通道,通过层级挂钩工资待遇,解决了“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薪”的问题。同时依据《省条例》,规定辅警平均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有效提高辅警工资水平,切实维护队伍的稳定性。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应聘辅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不得录用的情形,规定宣誓、培训、考核、分岗位和层级化管理、统一着装等日常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等培训。同时,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