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1-0080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1-12-23
文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我县禽类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阜宁县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2年2月20日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

一、起草背景

禽类交易场所是禽流感等禽类病源的集中地,活禽经营容易导致人禽共患疫病。我县人口密度高,养殖业发达,禽产品消费需求量大,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造成禽流感疫情风险大,禽流感疫情对我县公共卫生安全造成较大威胁。近年来,我县周边市份曾出现H7N9禽流感感染病例,2021年4月底某市发现一例人感染H10N3禽流感病例。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禽类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要求严格禽类市场准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目前,我县禽类交易行为规范化程度不高,部分市场设置尚不符合防疫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和疫病防控的关注度空前提高,改变原有禽类交易模式和消费习惯,科学设置禽类交易禁止区域,预防禽流感等禽类疾病传播成为迫切要求。基于平衡科学防疫与消费习惯考虑,我县需要设立禽类集中交易、屠宰场所。

2021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始实施,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该法的实施为我县禽类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任务安排,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草拟《办法(试行)》初稿,组织对《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阜宁日报、“阜宁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农贸市场通知”微信群向社会进行公示,并通过商密网向各部门和镇区征求了意见,同时采取实地走访等形式征求市场主办方、禽类经营户、消费者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51件,在听取相关部门和农贸市场、社会群体意见建议后,形成了《办法》草案。2021年7月7日,对《办法》进行了社会风险稳定评估。2021年7月30日至8月6日再次征求意见或建议,并根据收到的意见或建议进行了修改或调整。2021年8月23日,县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管理原则、管理规范等内容。

(一)关于禽类交易管理适用范围和属性界定

《办法》从四个方面设定了适用范围:一是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传染病是全县面临的问题,因此,在空间上确定适用于我县建成区范围的行政区域。二是对于禽类的界定,包括“国家规定允许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禽类批发、零售、屠宰及生鲜禽产品”,对可供食用的禽类范围作了界定,提高传染病防控的可操作性。三是明确所规范的禽类交易市场的范围,即销售禽类和生鲜禽产品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市场外禽类商户等交易场所。四是市场上的“白条禽”的含义作具体规定,即生鲜禽产品是指检验检疫合格的禽类,经屠宰、脱毛和破膛,实行冷链运输销售的禽类产品,通称“白条禽”。

(二)关于禽类交易管理工作体系和职责定位

厘清管理体系是有效实施禽类交易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办法》从四个方面对禽类交易管理工作体系作了明确:一是规定了县政府对禽类交易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二是明确县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具体职责,以及农贸市场属地镇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禽类交易管理工作职责;三是从基层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明确职能部门禽类交易监督管理职权清单,细分禽类交易市场供应、经营行为监管和动物防疫等职能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关于禽类交易禁止区域内禽类交易管理原则和要求

《办法》对禽类交易禁止区域内的禽类交易管理原则和要求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在县建城区范围内暂时保留一个禽类交易区,规定建城区范围内其他区域禁止家禽活体交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类销售宰杀经营,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禽类进行饲养、销售、宰杀、加工。”的管理原则,体现禽类消费和管理的总体原则和方向;二是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定,在设置禽类集中屠宰场、屠宰运输禽类、经营运输禽类产品以及运输等多个环节明确了动物防疫和卫生的要求;三是设定了生鲜禽产品经营者、禽类交易市场和商户经营规范,为禽类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公众形成健康安全的禽类产品消费习惯。

(四)关于禽类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从禽类交易管理特殊性及疫情防控实际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法》规定,县政府可以决定全面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与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明确暂停活禽交易期间,全县范围内均不得进行活禽交易,通过规范禽类交易市场管理和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开展依法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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