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函》(苏商电商〔2021〕33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安排我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及后续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等,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专项资金采取分项管理,根据项目具体内容确定额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显著位置必须标识“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严格标准,讲求实效。中央财政资金聚焦服务提升,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不得重复支持。提倡节俭,整合资源,避免盲目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二)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
(四)统一管理、部门协同。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其他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避免多头补助、重复支持。
县商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支持方向、范围和资金使用计划,提请县领导小组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提出项目资金的监管要求和拨付程序,会同县商务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1.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租用场地,专业运营服务,升级改造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镇、村级物流配送站点)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等;
2.农村电商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传统商贸流通转型升级体系建设等;
3.县、镇、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县级快递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镇、村级物流配送站点建设等;
4.阜宁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咨询服务。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示范项目承办单位阶段性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后,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领导小组”)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并附企业申请报告、项目承办协议或合同、项目建设方案或规划、承办企业营业证照、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投资费用支出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原件及其他验收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审核与公示。由领导小组组织县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等部门、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验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预拨付资金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专项资金拨付。
1.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项目建设(包括设备购置等基础建设及运营,下同)进度达到60%,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项目建设进度达到90%,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合同履行期满,完成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的建设内容,经验收合格后并通过商务部绩效复核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项目若未能如期完成,或未通过省绩效考核组验收合格,或未通过商务部绩效复核,将追回前期拨付资金。
2.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咨询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0%,省商务厅中期绩效评价结束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0%,在通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绩效评价的整改复核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项目服务期满后支付至合同金额100%。
(四)专项资金使用。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投资建设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达不到的,专项资金不予拨付,并按违约处理。承办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因项目调整导致财政资金出现结余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五)结余资金调配。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调配使用。
(六)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实施效果对项目承办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必须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管理,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项目实施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财政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县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阜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阜宁县商务局代章)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