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索引号11320923K13024429E/2022-0031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2-12-30
文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我县需制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补偿标准,从而保障征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为此,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考《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意见>的通知》(盐政规发〔20218号)所确定的具体标准,起草了《阜宁县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二、总体目标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保证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严格执行,并与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相互贯通,确保我县房屋征收工作能够平稳、有序推进。在此基础上,能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所传递的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工作制度,补齐政策短板,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重点内容

1.明确房屋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所有房屋征收项目的责任主体均为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

2.明确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标准。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5元,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10元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则需另行评估确定。此外,在征收住宅房屋时,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性结清。

3.明确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月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0元,若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600元的,600元/月给予补偿。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计算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

4.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考虑到我县的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按12个月计算。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实际经营年限按比例进行补偿。

5.明确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我县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低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6万元。被征收人依法享受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指定地段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照顾安置,其征收补偿费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征收部门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补助和公共租赁住房补助。需要注意的是,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使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同时,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非城区户口的被征收人,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此外,如果被征收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前3年内在县城购买或出售过其他房产;或者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有其他房屋的;又或者其本人或配偶已经租住其他公有住房的;再或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也不执行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

6.确定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标准。一是确定了房屋征收的一次性补助及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的特别补助标准,同时还明确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二是明确了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家让房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奖励。

7.明确被征收房屋计户办法。一是确定了私有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二是明确了租住直管公房的,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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