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索引号11320923K13024429E/2022-0031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2-12-30
文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明确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及补偿关乎被征收人最基本的住房问题,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的相关工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及农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因此,我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征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以保障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考《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意见>的通知》(盐政规发〔20218号)精神及征收工作方法,起草了《关于明确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二、总体目标

在顺应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保障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的相关工作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能够与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相互贯通,确保我县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能够严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在群众的监督下不断补齐政策短板,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重点内容

1.完善征收机制体系。一是明确了征收工作的组织体系,指出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是县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配合,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明确了征收工作的具体服务单位是县房屋征收指导服务中心,确定了征收工作中所使用的阳光平台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要求发改、工信、司法、市场监管、卫健、人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财政、审计、公安、行政审批、税务、民政、医疗保障、教育等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县房屋与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是明确了征收补偿实施体系,确定了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补偿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三是对征收补偿工作提出了程序上的整体要求,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要履行的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

2.明确职责分工。依据征收工作组织体系所确定下来的整体框架,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细致划分。同时,对县房屋征收指导服务中心的职能进行了补充,明确其作为事业单位在征收工作中所要承担的责任。

3.明确相关标准、遗留问题及特殊工作程序。一是确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的参考依据。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通过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的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等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明确了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可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确定征收服务单位。二是对集体土地征收遗留问题进行了解答。对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未进行安置,而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的遗留问题,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标准执行,但需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三是规定了征收时涉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委托注销的工作程序,明确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时,如果涉及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委托注销,严格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执行。

4.规范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党建引领作用,大力推广项目部+党支部工作模式,将党支部建在征收项目上。二是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职尽责、相互协作、通力配合,依法依程序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三是要严格规范征收程序,做到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廉洁征收。四是要强化业务培训与考核,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的监督与指导,积极对从事征收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法规与政策的教育,并在技能培训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考核,从而保证工作人员能够依法开展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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