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认定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2-14 10:29 来源:阜宁县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 592 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6 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912号)等规定,现将全省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后我县认定的6个未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详见附件)予以通告,通告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请社会各界监督,通告所列矿山图斑后期由政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治理恢复责任;无责任主体的,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如有异议,请在通告期内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联系人庄跃东,联系电话0515-87214160。

特此通告。

 

附件:阜宁县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认定表


 阜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11日

附件:阜宁县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认定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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