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索引号11320923K13024429E/2022-0012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2-06-06
文号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解读

一、《规则》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在结合阜宁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县政府办公室对《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阜政发〔2019〕1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了县政府和县委参与政府分工的领导及全县各镇区(街道、社区)、各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完善形成了《规则》讨论稿。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则》。

二、主要内容
《规则》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1条~第3条)。依据《政府工作报告》,对第3条 增加“要紧紧围绕勇当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目标定位.....倾力打造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北翼活力新城、江淮生态经济区新时代鱼米之乡,奋力描绘‘阜明水秀、物阜民宁'现代化崭新画卷”。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共4条(第4条~第7条)。对政府组成人员、组织形式、职责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工作原则,共4条(第8条~第11条)。在2019年《规则》的基础上,第8条增加“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行政事务中的法治保障作用”;第10条增加“全面、准确”;第11条增加“政府公开、须向县委报告的事项、行政复议”等内容。

第四章会议制度,共12条(第12条~第23条)。

第14条规定,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县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四)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讨论通过需要向县政协通报协商的重要事项;(六)审议通过政策意见、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和县政府重要规划、工作计划、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行政规范性文件;(七)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举措;(八)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九)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区(街道、社区)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十)审议县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政府出资责任在800万元以上的交通、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十一)审议县各专项资金的设立以及年初财政预算之外单次追加预算安排800万元以上的申请等事项;审议年度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十二)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总体、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以及阜宁县国土空间规划利用工作委员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十三)审议县属企业出资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0.5亿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县属企业所有的境外投资项目(含设立分支机构);县属企业重组整合、股权转让和县属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十四)通报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16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了县政府工作例会有关要求:县政府工作例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领导、参与政府分工的县领导及县政府办主任参加,县政府办各位分管主任列席。县政府工作例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主要交流县政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专题研究重点问题。

第17条增加审议县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政府出资责任在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交通、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增加审议县年初财政预算之外单次追加预算安排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申请事项。

第20条规定,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各部门需要向县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报县政府。需要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报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凡要求列入县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

第五章公文处理,共9条(第24条~第32条)。

第24条规定,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各镇区(街道、社区)、各部门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各镇区(街道、社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县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第26条增加了“因签订合作协议、责任状(书)以及其他非正式行文等情形,需要使用“阜宁县人民政府”或“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印模、钢印的,按照办文流程办理;使用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印章的,须领导本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28条增加了“公文在送签前,先后由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主任审核。文件审核实行“三读三校”制度。”

对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文件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第31条增加了“必要时,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审查。”

第六章内外事活动制度,共3条(第33~35条)。第34条增加了“副县长出访,经县长同意后报县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政府系统其他工作人员出访,按程序报县长、县委书记审批。”增加“第35条,认真执行重要客情报告制度。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正处级以上的领导同志以及正处级以上离退休老同志、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教授或研究员、世界500强大区经理以上的高管和应县委、县政府领导邀请的知名企业负责人等重要客情,要提前报告,以便领导同志安排接待。县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各镇区(街道、社区)、各部门重要客情报告落实情况。

第七章督促检查,共3条(第36~38条)。第36条修改为:增加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第38条对创新督促检查方式作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员抓落实”工作格局,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县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统筹组织县政府集中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业督查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务院大督查、国家和省、市专项督查事项、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县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等加大督查力度,强化结果运用,提升工作绩效。创新督促检查工作方式,科学运用督查方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大力推行线索核查法、“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等,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和网络监督作用,切实增强督促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八章自身建设,共6条(第39~44条)。第39条启用了最新描述。根据请假报备要求,第41条修改为:县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等,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

第九章附则,共3条(第45~47条)。第45条、46条、47条为新增内容,体现规则制定的完整性。主要包括施行、解释,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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