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认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确认违法一案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依法予以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附件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2020年12月12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20年7月份前,承接金沙湖街道办事处辖区内《XX花苑》物业服务企业的单位名称和对《XX 花苑》物业服务的备案手续及其相关资料(与原件复印无误的复印件)”。根据邮局系统数据显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签收,但是截止今日,被申请人未依其职权作出答复,也没有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3条及《行政复议法》12条的规定,望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1份;2. 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信息1页;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页。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2020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检索、搜寻,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2020年12月7日县政府向我局交办的信息内容一致。就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的信息,县政府曾向我局进行过交办,我局于2020年12月9日、12月30日,向县政府作出了办理情况汇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同时XX花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我局办理备案手续。申请人在已向阜宁县政府申请过公开的情况下,再行向我局申请公开,应视为重复申请。我局对此不作重复处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三条规定。2.我局对申请人未作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由于申请人在此之前已就相同内容信息向县政府申请过公开,经县政府交办,我局已向县政府作出汇报,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在向县政府申请公开后又向我局申请公开,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我局对其不作处理和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申请人的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我局对其不作答复和处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请求依据《最高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八)项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有:1.名称为阜宁县人民政府住建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2.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事务交办单》1份;3.名称为阜宁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4. 《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情况汇报》1份;5.《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情况汇报》1份;6.行政判决书1份;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以上证据、依据等材料均为复印件(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20年7月份前,承接金沙湖街道办事处辖区内《XX花苑》物业服务企业的单位名称和对《XX花苑》物业服务的备案手续及其相关资料(与原件复印无误的复印件)”。2020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表,后未有进行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作出相应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2020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进行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