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维持一案

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维持一案

 

申请人:

被申请人:阜宁县公安局。

第三人:尹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阜公(罚决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27日收悉,后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通知尹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阜公(罚决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提岀以下疑问请求复议机关复查:2021XXXX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1.公安机关在询问违法嫌疑人及受害人时,有无在办案场所进行?2.谈话过程中办案人员是否系二人以上(办案单位应提供谈话时全程音视频监控3.有无使用合法的传唤手续传唤违法嫌疑人及受害人接受调查?传唤时有无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


知被传唤人家属,该程序有无履行?4.询问违法嫌疑人及受害人、证人,应当出示证件,有无出示相关证件的证据?5.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无及时送达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受害人,郭墅派出所仅要求顾签送达回执,但未实际送达阜公(郭)罚决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7.还请复议机关审查处罚机关其他程序问题是否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阜宁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公(郭)罚决字2021XXXX号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并存在违法办案,请求支持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1份;2.阜公(郭)行罚决字〔2021XXXX号决定书送达回执1份。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打印件)。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认为我局作出处罚认定程序违法。该对询问、传唤、送达等程序提出质疑。我局经过调查,20211018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尹酒后到郭墅镇砖瓦厂附近赌场玩耍,因看申请人不顺眼,说话声音较大,说要报警,后被尹借故对其实施殴打。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尹某行政拘留十日。2.我局从传唤违法行为人,到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相关文书均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拘留日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阜公()受案字2021XXXX号《受案登记表》1份;2.调查报告13.《通案记录》1页;4.被告知人为尹某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页;5.《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2页;6.阜公()行罚决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页;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页;9.阜公(拘通2021XX号《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1页;10.阜公(行罚回2021XXX号《送达回执111.《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1页;12.阜公()行传字〔2021XXX号《传唤证》1页;13.阜公()行传字2021XXX号《传唤证》114.被询问人为尹某的询问时间为20211018日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15.被询问人为尹某的询问时间为2021113日询问笔录1份;16. 被询问人为尹某的询问时间为20211217日询问笔录1份;17.被询问人为顾某的询问时间为20211020日询问笔录1份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18.被询问人为顾某的询问时间为2021119日询问笔录1份;19.阜公物鉴(临床)字[2021XX号《鉴定文书》1份;20.阜公(郭)行罚回字〔2021XXX号送达回执1份;21.阜公(郭)行罚回字〔2021XXX号送达回执1份;22.落款时间为20211215日《情况说明》123.阜公()行决字〔2019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页;24.顾某的户口摘抄1页;25.尹某的户口摘抄1页;26.三张光盘。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打印件)。

第三人称:我的确打了申请人,我也接受被申请人对我的处罚,案涉事实以我在被申请人处做的笔录为准,至于申请人所述内容,我不关心。

第三人提交的材料有:尹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郭墅派出所于20211018日接到申请人报案,内容为“2021101802时许,尹某与顾某在郭墅镇张庄砖瓦厂南侧大桥因琐事发生口角尹某对顾某进行殴打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处理上述行为。案件办理期间,被申请人物证鉴定室于2021117日受理材料,于2021119日作出阜公物鉴(临床)字[2021XX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顾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211119日,该案经批示延长办理期限。20211218日,被申请人作出阜公()行罚决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行政拘留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职责权限内,根据调查的事实,按照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第三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阜公()行罚决字〔2021XXXX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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