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某某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维持案
申请人:郎某某。
被申请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2年6月5日,申请人骑着摩托车招生途中,路边突然蹿出一只小鸡,避让不及摔倒,头部与后背着地,致肋骨摔断6根,在县人民医院住院近一个月方能回家休养,出院后我就主动去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科人说:工伤要单位申报才受理,学校不申报我们不受理。既没给我出具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告知我申报工伤有时间限制。我又到学校去找领导,当时校长叫办公室人员为我申报工伤,我就回家继续休养了。又过了一个多月,申请人到学校询问工伤申报事宜,结果学校把这事给忘了,申请人又去人社局工伤科,工伤科人答复申请人,时间过了,不予受理,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材料;也不告知申请人申请工伤时间过了,找工会组织出面可以延时一年时效,也可以找法院直接打官司,那时候网络信息没有现在这么发达,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这些政策,只能依赖于政府部门专业工作人员。又过了大半年左右,申请人经常头晕,不能久站,申请人再次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外伤后形成的脑积水。申请人又一次来到了工伤科,他们还是告知申请人时间过了,不予受理,还是没有出具任何材料表格。随着年龄渐长,摔伤的后遗症越发明显,胸部受伤处经常疼痛不舒服,脑部梗阻积水,有时走路不稳,很容易摔跤,思维受阻、嗜睡,需要长年服药,根本不能正常上班。再加上单位不认可扣工资,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受到刺激病情进一步加重。现单位领导要申请人拿出工伤证明,工作上就可以照顾,以前领导批示的条子一律无用,必须以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证明为准,否则就扣工资。申请人想人社局工伤科应当为因为工作受伤的职工伸张正义,2021年6月左右,申请人再次来到人社局工伤科,正好看到有二人手里拿了表格,经主动询问,才知道是申报工伤的表格,申请人说以前怎么没给过,这两人叫申请人具体问另一办公室的一名律师,律师拿了表格给申请人,并告诉申请人报工伤的具体程序,这才知道报工伤的程序。申请人以前去过人社局工伤科那么多次,哪怕有一次工作人员能有点同理心,负点责任,详细的告知申报的流程、程序,也不至于到今天的局面。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对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申请人未能申请工伤认定,是由工伤科与学校失职造成的,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份;2.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3.阜宁县人民医院CT磁共振诊断中心 MRI诊断报告1份;4.阜宁县人民医院住院结算发票1页;5.2013年7月4日、2014年7月18日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门急诊医药费清单、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共1页;6.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共1页;7.住院病案首页1页;8.阜宁县人民医院MRI检查报告单1份;9.阜宁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1份;10.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3日请假条1份;11.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1日请假条1份;12.落款日期为6月10日请假条1份;13.申请人身份证1份。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打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提交申请工伤认定材料,我局经调查核实,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规定程序予以送达。申请人于2012年6月5日发生事故伤害,2021年6月28日申请工伤认定,且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2.《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3.受伤职工陈述1份;4.申请人身份证1份;5.申请人2012年6月5日入院记录1页;6.申请人2012年6月16日出院记录1页;7.2012年6月6日阜宁县人民医院CT磁共振诊断中心CT诊断报告单1份;8.《工伤保险条例》1份;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10.《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上述证据、依据等材料均为复印件(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经过(简述)表述的内容为:“2012年6月份,我因响应学校的号召到开展招生工作,骑摩托车正在路上行走,突然从路边飞出一只小鸡飞到我眼前,撞到我脸上,我本能急刹车,再加上农村路比较颠簸,使我从摩托车上翻出跌倒,等头脑清醒后继续赶路,到我老家发了一些宣传单(招生简章)后感到肋骨疼痛加重,实在坚持不了,再到县院检查,后住院。出院后又过一段时间发现嗜睡,检查脑部有积水,最近感到加重”。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处理有关工伤事项的法定职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未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曾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综合本案证据以及本机关调查情况,被申请人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