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某不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作出的告知维持案

某某不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作出的告知维持案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3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其作出的告知,2021419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公司的处理结果,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1.本人在公司处购买的食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以及生产许可信息,是来路不明,没有具体可食用日期的三无食品。我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202135日告知不立案,理由是“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举报中所涉及的油豆腐系列产品均贴有内容规范齐全的食品标签,并无投诉举报中所提及‘三无’产品的情况,不予受理”。2.被申请人断章取义,包庇商家,未完全履行职责,认定事实不清楚,滥用职权,藐视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未联系过我补证,食品标签是消费者可以了解食品信息,确认食品安全的唯一渠道,诸如此类三无食品,没有生产厂家以及生产信息,无从追溯确认食品的具体来源,并且没有保质期、生产日期,消费者无从得知食品什么时间可以食用,是否是过期食品,食品是否已经变质,已经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以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1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材料1份;3.照片2张;4.手机截图1张。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1.我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1225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我局的举报226日,即依法对公司进行核查,该公司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一致。现场检查时,公司工人正在分装、打包网店订单产品,包括举报涉及的油豆腐等产品,检查现场未发现产品上存在无食品标签的情形;同时我局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核实,申请人没有提供公司涉案产品存在违法的证据。2.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通过调查,我局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202135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所作出的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复议机关维持我局的合法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有: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2.全国12315平台登记信息1份;3.照片3张;4.手机截图1张;5.现场笔录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6.销售流水1份;7.检验日期为2021.2.172021.2.25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8.执法检查现场照片3张;9.食品标签1份;10.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各1份;11.委托人为公司的授权委托书1份;12.某某、顾某某身份证各1份;13.说明人为顾某某的《情况说明》1份;14.通话截图及录音音频资料2张;15.通话情况文字说明7页;16.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17.盐城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18.法律依据1页。上述证据、依据等材料均为复印件(打印件、复制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举报详情信息主要为:企业名称“江苏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方式“网购”;电商平台“拼多多”;商品/服务名称“油豆腐”;举报问题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举报内容“本人因生活需要在被举报人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油豆腐,购买回来后发现食品存在以下问题,该食品属于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生产许可,生产厂家信息,根据食品安全法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安法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综上,该商家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虚假标注违法标注,欺诈消费者,请贵局依法受理核查,并严厉查处,责令商家履行惩罚性赔偿义务,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被举报人的电话是18XXXX”。

20212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于2021226日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情况。20213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继续补充提交相关证据。20213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告知,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举报中所涉及的油豆腐系列产品均贴有内容规范齐全的食品标签,并无投诉举报中所提及‘三无’产品的情况,不予受理”。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3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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