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及过程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司法局牵头开展了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县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7月11日印发《关于开展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电〔2023〕29号),明确了清理范围、清理标准、清理工作要求等内容。清理工作遵循“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结合文件实施情况全面研究论证,提出清理意见。县司法局对报送的文件清理意见进行梳理,两次征求各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草拟形成了《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经过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印发。
二、清理结果情况
(一)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予以保留文件89件,予以废止文件18件,予以修改文件3件。
(二)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的相关规定,明确列入保留目录或予以修改的编规字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明确有效期的,按有效期执行;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继续有效5年,其中标注“试行”“暂行”的继续有效2年。在有效期内,上位依据发生调整的,按上位依据执行,由起草部门依照调整后的上位依据,及时向县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有效期满需继续实施的,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明确列入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