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县直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逐步实现无现金结算的目标。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制定了《阜宁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苏财库〔2012〕50号)精神。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公务卡以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则上为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工资代发银行,一个单位只能确定一家代理发卡银行。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实施范围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县直预算单位。镇(区、街道)党政机关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县直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为8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目的,公务卡办理的对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共6条,明确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由预算单位统一发起经办手续,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以及日常使用说明。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共2条,明确公务卡结算方式、报销凭证。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程序共8条,详细说明报销公务支出财务部门与持卡人双方应履行职责,财务部门审核依据、支付流程,出现特殊情况相应处理方式。
第五章:管理职责共6条,明确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各预算单位和持卡人、发卡银行管理职责和要求,明确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卡使用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附则部分共3条。明确解释机关和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