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出台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盐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盐财规〔2019〕3号)等一系列规定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行为。为规范阜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二)《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三)《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
(四)《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
(五)《盐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8〕157号)
(六)《盐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盐财规〔2019〕3号)
三、《办法》制订的原则是什么?
制订《阜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总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公开、公平、公正;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阜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一是明确了制订《办法》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资产处置的定义、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二是明确了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规定了县政府、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三是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定义,资产处置应提交的材料及账务处理,对未达报废年限且原始单价超过20万元(含)的资产要求进行技术鉴定并规定了限额标准。四是明确了处置收入的管理。五是明确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及操作规范,规范了报废资产的内部评估及公示制度,建立资产处置的拍卖程序。六是明确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涉嫌违规处置资产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