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阜宁县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维持案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阜宁县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929日收悉。经补正,于20221011日予以受理。2022125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审查期限30日,后依法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1.基本情况。“XX工程设计项目”,共4家投标单位,分别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申请人。开标后,评标结果显示申请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申请人提出了异议,27日申请人收到招标人130日寄出的异议答复函(131日至26日为春节法定假日),28日申请人即赶赴被申请人处反映情况,且于215日申请人将投诉函寄至被申请人处。次日申请人在网上查到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并在三天公示期内217日再次发函至被申请人进行追诉。2022218日收到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其理由是已超过投诉时效。202246日申请人就投诉不受理提出行政复议,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复议机关撤销。2022810日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投诉。2.申请行政复议的投诉事项。2.1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无效标认定:“高级职称证书没有表明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专业一致,且没有提供附件”无依据;2.2该项目存在围标串标行为。3.理由及依据。3.1申请人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全省统一格式的证书,该证书本身就没有专业标注栏。证书上有公布文号:苏人社〔2018378可以查验到专业,且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项目负责人另行提供附件:(详见招标文件具体条款第9页“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景观】”)。介于上述原因,且该项目评标环节未予申请人作任何澄清沟通,详见招标文件3.3条。请根据招标文件约定,被申请人提供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判定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不是园林及相关专业的依据。3.2本项目存在围标串标:3.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本项目最高限价250万,带方案无补偿,投入大、风险大。而另外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分别为147万、153万、140万,仅为6折左右,规律性差异明显,违反常规,显然有围标嫌疑。3.2.2除中标单位外,另外两家单位递交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显示:乙公司人员分为0分;丙公司业绩分为0。显然有问题。上述两家公司明显存在人员或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但有意不提供的陪标围标行为。乙公司为风景园林甲级资质,根据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版明确风景园林甲级资质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风景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但该企业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项目组人员分却为0分,与实际不符。丙公司为业内知名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景观业绩近165条,但该企业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的业绩分为0分,与实际不符。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20171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递交无竞争力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上述两家单位明显违规,属于失信行为,请予以核实并确认其真实的投标动机”。3.2.3该项目在招标环节有人为操控项目的痕迹:文件发布招标文件明确设计面积约17.92公顷(合计268.86亩),附件中却没有红线,但显示有红线图层,请对该事实本身的原因及动机进行核查:上述268.8亩的面积是如何得到的;其他三家投标单位的红线如何来的?是否一致?3.3从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无法反应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中项目负责人资审问题有没有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重新确认和核实,对申请人投诉的围标串标行为,有无对涉及单位进行书面问询调查。就上述事实和理由提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副本)1份;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1份;3.投诉书2页;4.《关于公布南京市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及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合计2页;5.异议书及异议证明材料合计3页;6.《关于XX工程设计服务异议答复函》1页;7.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结论一览表及资信业绩汇总表1页;8.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及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规模划分表1页;9.“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及投标文件的澄清1页。上述证据等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案涉招投标项目XX工程设计项目,由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招标人,申请人与甲公司等四家单位作为投标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为2022126日,截止时间为2022129日。申请人因对评标公示结果不服,于2022129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于2022130日对申请人作出异议答复,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215日和2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投诉超过法定期限,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依法调取、查阅、收集了有关文件材料,调查核实了有关情况,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认为:一、关于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无效投标认定问题。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1条规定,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景观】”。而申请人提供的项目经理的高级职称证书只显示该项目经理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未显示高级工程师的所属专业,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显示所学专业为园艺(园林规划设计),该证书仅能证明其普通高校所学专业,不能证明其提供的高级职称证书所属专业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普通高校毕业证书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范围,与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无关联。同时,经查阅其他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的高级职称证书,均显示了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专业。评标委员会因无法依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确定其专业,认定该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5条第4款关于“评委评标仅针对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含以链接形式提供的附件资料)进行评审”之规定,并无不当。二、关于是否存在串通围标问题。经审查,XX工程设计项目招标过程合法合规,未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该项目的图纸等相关的附件是与招标文件同步公开发布,不存在向不同投标人提供有差别信息。且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没有提供相关事实证明材料予以证明,仅是主观认为“有围标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及制定投标报价、制作投标文件等是属于投标人的自主行为,不能以企业的自主行为作为认定围标串标的依据。被申请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关于“(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对该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有:1.XX工程设计服务评标结果公示》1页;2.异议书1页;3.申请人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证书1页;4.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1页;5.微信快递服务材料2页;6.《关于XX工程设计服务异议答复函》1份;7.运单详情1页;8.异议回复函电子邮件截图1页;9.申请人2022217日授权委托书1页;10.2022217日的投诉书1页;11.投诉书2页;12.《关于公布南京市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及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合计2页;13.异议书及异议证明材料合计3页;14.《关于XX工程设计服务异议答复函》1页;15.2022213日授权委托书1页;16.《关于“XX工程设计项目”投诉的补充说明》1页;17.《不予受理通知书》1页;18.EMS快递凭证及邮寄签收记录2页;19.《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20.XX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投诉处理情况说明》1份;2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1份;22.EMS快递凭证1份;23.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的截图1页;24.丁某、谢某、钟某的高级工程师证书各1页;25.裘某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1页;26.丁某毕业证书1页;27.XX工程设计服务》招标文件1份;2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上述证据、依据等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XX工程设计服务》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1要求“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景观】,负责人须亲自参与设计的全过程并承担各阶段汇报工作”。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丁某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证机关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显示专业。2022126日,XX工程设计服务评标结果公示,显示申请人因“高级职称证书没有表明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专业一致,且没有提供附件”被认定为无效标,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意见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申请人不服,提出异议。申请人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认为涉案招投标过程问题很多,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质疑中标候选人合法合规性,认为“高级职称证书没有表明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专业一致,且没有提供附件”无依据。被申请人于2022218日以投诉已超过投诉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后申请人对该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27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88日作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调查认定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并无不当,未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具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认定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并无不当,未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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