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关于周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中作出的“您不符合享受遗属补助的条件”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8日收悉。经补正,于2022年10月13日予以受理。2022年12月5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审查期限30日,后依法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作出的“您不符合享受遗属补助的条件”的决定。
申请人称:我和史某是原配夫妻,于1983年10月1日结婚的,婚姻关系一直未解除。我后来为了办独生子女证,于2021年2月2日又领取了结婚证。史某是2011年9月退休的,于2021年6月因病去世。因为我有严重腰椎疾病,没有能力去挣钱,也没有退休金、养老金,什么收入都没有。我丈夫去世后,我认为我符合遗属补助的条件,但是县人社局却认为我不符合条件,所以我来申请行政复议。我丈夫史某提前退休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周某身份证1页;2.阜人社访答字〔2022〕11号《关于周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2页;3.周某提交给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材料1页;4.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1页;5.结婚证1页;6.史某职工退休养老证2页。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1.周某丈夫史某原在XX供销合作社工作,2011年9月退休,离退休类别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21年6月去世。周某,其丈夫史某2011年9月退休时,她只有49周岁未到达55周岁。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中国家和省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史某2011年9月办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符合国发[1978]104号、苏劳社险[2007]24号规定,属于退休类型的一种,适用苏劳社险[2004]2号文中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对照上述文件规定,周某不符合享受遗属补助的条件。3.综上所述,申请人不符合办理遗属补助条件一事,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文件正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有:1.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1页;2.史某身份证1页;3.《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3页;4.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6页;5.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4页。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62年12月10日出生,史某于1957年1月12日出生。据XX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4日出具的证明及申请人的自述,申请人与史某于1983年10月1日结婚,婚姻关系一直未解除。据申请人所述,其和史某为办独生子女证,于2021年2月2日领取了结婚证。2011年9月,史某退休,申请人当时年龄为49岁。后史某去世,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文件,后作出阜人社访答字〔2022〕11号《关于周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认为申请人在其丈夫退休时不满55周岁,不符合享受遗属补助的条件,后依法予以送达。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三条第一款“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领取资格进行审查的职责。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及第三条第二款“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之规定,史某退休时,申请人未达到55周岁,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享受遗属补助的条件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认为史某工作单位不是XX合作社,因该事项对申请人是否享受遗属补助不产生影响,故本机关不予理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阜人社访答字〔2022〕11号《关于周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