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店不服江苏省阜宁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维持案

申请人:阜宁县某食品店。

经营者:李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阜宁县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不服江苏省阜宁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阜烟专[2022]第3750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1227日收悉,后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停止执行并要求撤销阜烟专[2022]第3750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称:1.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之前曾口头告知申请人,本商店与某幼儿园之间距离不足100米,要求申请人另选地址经营,否则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限。申请人不服将本商店列入某幼儿园禁烟区域内,以及对其测量方法有异议,于2022823日主动去函发表异议,可是被申请人一直未予理睬。申请人烟草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28日,于2022128日通过网络平台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被申请人作出阜烟专[2022]第3750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认为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限是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限就是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种类。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书》之前具有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被申请人必须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被申请人应当采纳。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延续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无法律效力。2.违背依法行政的要求。涉案幼儿园坐落于益林镇海陵东路大老周面馆的左侧向北约60米处的巷子里,申请人位于大老周面馆左侧的巷口约42米左右。该所幼儿园四周砌成了围墙,南面围墙未设通道,通道设在东围墙的一面。按照《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禁烟区域分布在大门(通道)中心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依规定申请人不在禁烟区域内,然而被申请人却将幼儿园东大门中心为圆心,100米为半径划圆,确定禁烟区域与规定的禁烟区域划分方法不一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的商店与涉案幼儿园不足100米距离的认定,以及作出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决定,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综上所述,恳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某手持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身份证照片1页;2.李某身份证1页;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副本)1页;4.营业执照(副本)1页;5.阜烟专[2022]第3750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页;6.申请人2022823日的材料2页;7.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2页。上述证据等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正当。经查,申请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截至202328日,当前仍处于有效期内。20216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向店员赵某(赵某自称是李某的外甥媳妇)口头告知其经营地址距离幼儿园不足100米,许可证将在到期后不予延续。2022128日,收到赵某从移动终端发起的李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被申请人办证大厅工作人员经初步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221212日决定予以受理。20221212日,被申请人监管三中队两名工作人员到申请人申请办证的地址进行现场勘查,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城市街道,该经营场所距离某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不足100米。两名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表》,告知现场勘验情况,赵某当场为李某代签字确认。因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延续申请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1216日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并邮寄送达。2.申请人复议的其他事项理由:(1)关于申请人提出《决定书》程序违法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并非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许可证目前仍然处于有效状态,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严格落实《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未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2)关于申请人提出违背依法行政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综上所述,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许可证延续申请现场勘查,对其不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有: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1页;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单》1页;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表》及核查照片2页;4.《一般执法决定、行政行为法制审核意见书》1页;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许可类)1页;6.编号为阜烟专[2022]第3750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及快递记录3页;7.光盘1张;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上述证据、依据等材料均为复印件(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字号名称为阜宁县某食品店,经营者姓名为李某,有效期延续至202328日。20221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20221212日,被申请人作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单》,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2022121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至申请人处实地核查,载明该场所距校园幼儿园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100米距离范围之内,赵某作为代理人在“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221216日,被申请人作出阜烟专[2022]第3750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因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校(园)门100米范围内的,决定不予许可,后予以送达。

本机关认为: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阜烟专[2022]第3750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经营场所是否位于幼儿园100米范围内的问题。根据《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100米范围”是指校(园)进出口通道中心向外延伸100米距离的区域,故申请人提出其与案涉幼儿园距离应为102.2米,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认为涉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程序违法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经实地核查,作出阜烟专[2022]第3750《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送达,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且涉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性质是行政许可,无须遵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该项诉求。综上,结合本案证据以及本机关调查情况,被申请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阜烟专[2022]第3750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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