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阜宁县人民政府金沙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对徐某申请履职的答复》维持案

申请人:

被申请人:阜宁县人民政府金沙湖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16日作出的《关于对徐申请履职的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17日收悉,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16日作出的《关于对徐申请履职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1216日向县政府提交了履行职责申请书,申请其履行相关职责,经县政府交办,被申请人202316日作出《关于对徐某申请履职的答复,该答复中“但对该集体资金的使用已经过你所在居委会两委全体成员和部分居民代表讨论同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根据此等法律规定,申请人所在居委会两委全体成员及部分居民代表根本没有讨论同意案涉200万元村集体资金投放阜宁县金沙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的权利,申请人申请县政府依法审查本案,查清事实,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1份;2.20221216日的履行职责申请书1页;3.被申请人于202316日作出的关于对徐申请履职的答复1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是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答复,而该答复是针对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的所谓履行职责申请,经县政府交办后被申请人就相关事项所作出的告知说明。该答复行为没有为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二、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提出的所谓履行职责申请实质上属于一种投诉举报行为,举报反映其所在居委会将集体资金用于投资给阜宁县金沙湖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是要求履行保护其个人人身和财产权利。投资的资金属于阜宁县金沙湖街道岗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岗北居委会)集体所有,不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精神,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投资资金属于岗北居委会集体所有,岗北居委会对该集体资金如何使用,应属于岗北居委会内部自治事项,且经被申请人核实,岗北居委会将该集体积累资金以融资方式出借给阜宁县金沙湖开发有限公司,每年获取7.7%的固定收益,该行为没有侵害居民利益。所以,申请人要求监督、指导岗北居委会改正投资行为、撤回投资明显缺乏依据,被申请人对该无理举报事项不予支持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且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据此,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有:1.20221216日的履行职责申请书》12.被申请人于202316日作出的关于对徐申请履职的答复1页;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14.岗北居委会于20221230日作出的《情况说明》1页;5.时间为2022920日的会议记录3页;6.岗北居委会于20221010日作出的《公示》及公示图片合计2页;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上述证据依据等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12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县政府提交《履行职责申请书》,认为岗北居委会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村民集体所有资金200万元对外投资,申请阜宁县人民政府指令相关单位监督指导,以维护申请人及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后县政府向被申请人交办。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案涉集体资金的使用已履行提交会议讨论等程序,于202316日作出《关于对徐某申请履职的答复》,决定不予支持申请人诉求,后予以送达。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辖有村、涉农社区的街道办事处,行使前款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答复的职责。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于202316日作出《关于对徐申请履职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16日作出的《关于对徐申请履职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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