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某。
被申请人:阜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机关于2023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表述不清楚的问题,本机关于2023年1月9日通知申请人补正。后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到复议机关接受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明确以“阜宁县卫健委”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为“1.落实‘四统一’待遇问题,参照退休人员‘四统一’发放养老金。2.对被申请人滥用职权、侵犯我本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申请行政复议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阜宁县卫健委和古河卫生院对于权力机关或政府下达的指示置若罔闻,对信访的很多处理意见他们都不落实,都属于行政不作为,都是渎职行为。向江苏省信访局落实本人‘四统一’待遇问题,但是卫健委和古河卫生院未按江苏省信访局的规定落实,……”。
经查明,申请人请求“判令被告阜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第三人阜宁古河卫生院履行参照阜宁卫生系统退休‘四统一’人员退休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用4000元每月、并按照规定逐年递增”,曾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认为申请人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2019)苏0925行初147号行政裁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2019)苏0925行初147号行政裁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9)苏09行终23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不服(2019)苏09行终230号行政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作出(2020)苏行申358号行政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实质是要求阜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阜宁县古河镇卫生院参照阜宁卫生系统退休“四统一”人员退休工资标准解决其待遇问题。该事项属于政策性调整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