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4-00079 组配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4-02-02
文号 阜政办发〔2024〕5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宁县阳光征收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阜宁县阳光征收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      

 

(此件公开发布)

 


 

阜宁县阳光征收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我县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行为,加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服务单位管理,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全县所有征收项目的各类数据及档案(电子档)均需全部录入阳光征收平台,实施大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盐政规发〔20218号)《关于明确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阜政规发〔20224号)《关于印发阜宁县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阜政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阳光征收平台是县政府对全县征收项目实施具体管理的系统,全县所有征收项目的各类数据及档案需全部录入阳光征收平台,由阳光征收平台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阳光征收平台负责对全县征收项目实施单位人员及从事征收数据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为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非营利性单位,符合开展征收工作需要的条件,主要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业性质的征收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服务单位、评估机构经阳光征收平台培训合格后方能参与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明确专门的征收工作机构负责征收实施工作。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征收工作人员学习该征收项目的业务知识和补偿方案,入户对被征收户的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房屋状况等进行调查,并及时录入阳光征收平台。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实施项目征收时,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面积测绘,并及时录入阳光征收平台,平台工作人员应及时审核后锁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要依法确定评估公司对征收项目的房屋、附着设施及装饰装潢等进行评估,并及时录入阳光征收平台。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根据规定对录入阳光征收平台的未登记房屋进行认定并公示阳光征收平台工作人员负责将认定结果及时录入平台。

第九条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启动一个征收地块,要在该地块征收范围内或附近设立一个集中公开的场所,通过阳光征收平台系统,向被征收户提供集中、便捷、动态、系统的征收信息,主要包括公共栏及触摸屏展示该地块房屋征收红线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现状调查情况、未登记房屋认定情况、征收决定、分户评估结果等各类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对征收项目所有录入的相关数据以及相关资料,由阳光征收平台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职责进行复审、终审分别签字确认,并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阳光征收平台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平台工作流程进行数据审核,履行好岗位职责,对违规操作造成遗漏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应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阳光征收平台工作流程及相关职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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