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予受理案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202418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材料10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10-31作出的回复文件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正确的回复”

经查明:申请人声称其于20231012日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的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消费22.9元购买了旺仔QQ糖,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31031日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02103100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处理结果,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通过中国邮政予以送达,涉案告知书于2023111日被签收。申请人不服,于202414日向本机关提交落款日期为202413日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出了法定受理期限六十日,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