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索引号11320923K13024429E/2024-0010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4-03-21
文号 主题分类 文物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的出台背景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4〕6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24〕6号)文件精神,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总体目标

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执行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高专业能力素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主要内容

(一)普查范围。全县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软件操作使用培训等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实地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做好验收相关工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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