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阜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终止案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收悉,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