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维持案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58日作出的×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523日收悉,后于202552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立案告知;2.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超市买到厂生产的糯米果子,后认为该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一、根据GB/T 30645《糕点分类》2.1.1.2规定的油炸糕点以油炸为最终熟制工艺的糕点。涉案产品很明显有一层糖浆且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也提到涉案产品是经油炸后上糖浆,所以涉案产品更符合GB/T 30645《糕点分类》2.1.2.3规定的上糖浆类以谷物粉为原料,加入水、蛋液等调制、成形,经油炸后再拌(或浇、浸、喷)入糖浆制成的口感松酥或酥脆的糕点。二、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为产品上标注的“油炸类糕点”,根据GB/T 30645《糕点分类》2.1.1.2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产品的最终工艺为上糖浆,所以涉案产品不符合上述工艺流程(以油炸为最终熟制工艺的糕点),其糖浆是经糯米果子油炸后直接上上去的,根本不符合GB/T 12140-2007《糕点术语》2.2.13的规定。所以涉案产品更加倾向于GB/T 12140-2007《糕点术语》2.2.42GB/T 30645《糕点分类》2.1.2.3的规定。三、涉案产品的上糖工艺不管是不是在常温或低温下完成的,无论如何也不属于油炸糕点,因为涉案产品是油炸后上糖浆制成的,只能是油炸上糖浆糕点。四、如涉案产品需要标注油炸糕点,则需要符合“以油炸为最终熟制工艺的糕点”这一规定,不管涉案产品是在油炸后以多少的温度进行上糖浆,还是不符合其油炸类糕点的定义,且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提到的生产工艺流程并没有以“以油炸为最终熟制工艺的糕点”这一规定来生产,而是经过油炸后-上糖浆-冷却。所以本案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五、关于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中提及的: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主管部门处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特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请被申请人综上依法履行职责,核定侵权事实……的相关事项,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不涉及该部分内容,故遗漏履职内容。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对应的涉案产品“以油炸为最终熟制工艺的糕点”的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油炸类糕点而不是油炸上糖浆糕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阅卷后进行发表突击补充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1份;2.×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2页;3.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案涉物品购物凭证、实物图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合计5页;4.爱企查处罚详情1页。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4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材料,请求对食品厂“立案调查、退款赔偿、举报奖励”。针对申请人举报提供的线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食品厂现场检查,收集相关材料……因京果属于季节性食品,现场检查时,食品厂处于停产、设备检修维护状态,未发现被举报的“糯米果子”成品、食品标签等相关包装材料。根据GB/T 30645-2014《国家标准  糕点分类》2.12.1.12.1.2的规定,糕点按生产工艺分类为热加工糕与冷加工糕点。热加工糕点指以烘烤、油炸、蒸煮、炒制等为最终熟制工艺的糕点;冷加工糕点指在各种加热熟制工艺后,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结合食品厂的京果生产工艺,上糖浆作业温度在85℃以上,不符合冷加工糕点应具备的加热熟制工艺后二次加工“常温或低温条件”条件,该厂标注糯米果子加工方式为“热加工”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且标注“加工方式:热加工;产品类型:油炸类糕点”,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许可证编号:×,发证单位: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内容一致。被申请人未发现食品厂存在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初步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5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申请人邮寄×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人签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有: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案涉物品购物凭证、实物图片及邮件号为×的挂号信封面合计5页;2.《案件来源登记表》1页;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1页;4.×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附件材料、《送达回执》、邮件号为×的寄件凭证及邮件轨迹,合计6页;5.食品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页;6.食品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合计4页;7.食品厂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合计2页;8.现场笔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计5页;9.身份证明各1份;10.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计5页;11.食品厂出具的《情况说明》1页;12.证据提取单(一)(二)及相关材料合计4页;13.《糕点通则》(GB/T 209772007)、《糕点分类》(GB/T 306452014)各1份;1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寄件凭证及邮件轨迹合计5页;15.《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16.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上述证据、依据等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生活广场旗舰店购买了“曼兹集鲜糯米果子320g”一份,共支付15.98元。该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糯米果子,产品类型:油炸类糕点,加工方式:热加工,产品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商:食品厂。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反映食品厂生产的“糯米果子”不属于热加工糕点里面的油炸糕点,存在产品类型标注错误、不合格等问题。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后,作出×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我局调查,……食品厂生产的京果(糯米果子)标识为油炸类糕点、热加工是按照其许可的食品品种范围和实际加工情况进行标注,未构成虚假标注。综上,我局未发现食品厂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因你举报的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和《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等相关规定所列的应予举报奖励的条件,我局不予举报奖励。另你要求告知涉案的现场调查情况、调查笔录、是否给予或者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等信息,因上述事项存在属于行政执法卷宗内记载的信息和未形成的文书,《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未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事项属于行政执法卷宗内记载的信息和未形成的文书不予告知。我局所有执法人员证号、执法证信息已通过“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食品厂序号1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为糕点;类别名称为热加工糕点;品种明细为油炸类糕点:京果、锅巴GB/T20977。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经核查,作出×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食品厂生产的京果(糯米果子)产品类型是油炸类糕点、加工方式是热加工,与该厂《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内容一致,未发现其存在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初步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中提出要求告知“该案的现场调查情况、调查笔录、是否给予或者免于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举报奖励情况、案件结果、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编号”等信息,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回复,已经履行了答复义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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