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县城住房保障力度,稳步扩大住房保障对城镇常住人口的覆盖面,经研究,决定对县城住房保障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中家庭收入标准
2026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中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
(一)低收入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25607元/年,调整至26770元/年(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34142元/年,调整至35693元/年(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对城镇常住人口的覆盖面
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纳入县城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在县城稳定就业、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未落户的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