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对我县殡葬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除依法设立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备案时间
1.现有殡葬中介,在2026年10月31日前须主动申请备案。
2.今后新从事服务的殡葬中介,应在从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
3.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停止从业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备案材料
(一)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
1.《阜宁县殡葬中介(组织)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服务项目清单(附件3)。
(二)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个人:
1.《阜宁县殡葬中介(个人)备案表》(附件2);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项目清单(附件3)。
四、备案流程
1.备案对象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镇区(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现场办理。
2.各镇区(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民政)对提交材料进行核验,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3.县民政局审核后予以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将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并统一向社会公示。
咨询电话:民政局殡葬服务办公室0515-87266072,或具体联系方式:15962004322。
本备案相关事宜,如后续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按照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1.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2.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殡葬中介服务市场开展常态化巡查执法,对未按规定备案从事殡葬服务、超过备案范围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处置,严肃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特此通告。
阜宁县民政局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