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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盐城二手房交易流程与相关税费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查询
内容 盐城二手房交易流程与相关税费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查询、在盐城市房管局的网站上找不到了,以前网站没有改版前可以看到的,现在在哪可以查询!谢谢回复
办件编号 LM20190301779
提交时间 2019-03-02 11:10:37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回复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日期 2019-03-12 10:11
内容回复

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咨询问题,您可以登录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www.jsmlr.gov.cn/yc/)—办事服务—不动产登记,查看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流程。关于纳税方面的政策,您可拨打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详询。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市长信箱》工作的支持!

注:不动产业务咨询电话:0515-96510


附件 无附件
回复单位 盐城市税务局
回复日期 2019-03-15 10:08
内容回复

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就您所咨询问题中的涉税问题,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总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总额的1%

三、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我市住房按1%核定征收。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的规定,契税的基本税率为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1、自2016222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自2016222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其他涉税方面的问题,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市长信箱》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1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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