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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城建执法大队张松书记政风热线在线访谈

  • 访谈嘉宾:朱步宏党委副书记、政委朱步宏
  • 访谈时间:2018年10月25日 15:53
  • 访谈摘要:阜宁县城建执法大队张松书记政风热线在线访谈
文字实录






  • [网友 网民]问:


    一、对在县城范围内,某个工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处理?是否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NO.1]



    [张书记]:首先可以肯定地认为是一种违反规划法规的建设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改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18-10-25 15:53:46]
    [主持人]:今年大队主要工作?



    [张松书记]:今年来,城建执法大队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省、市、县委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始终以“零违建”为目标,围绕“政治合格、素质过硬、执法严明、清正廉洁”工作宗旨,不断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对照工作职责,强化对县城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处置,包括领导交办、群众举报、部门移交等其他来源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逐步增强,及执法队员巡查力度不断加强,新建违法建筑逐年减少,今年来,截止10月中旬,我大队依法拆除违法建设51起,约849.25平方米。 [2018-10-25 15:53:06]




    [网友 网民]问:


    二、张书记你好,我家是城西的,家里有三间瓦房,年代已久,现在漏雨严重,我想咨询一下,想要维修要办什么手续? [NO.2]



    [张书记]:你好,办理房屋维修手续是这样的: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由,并携带产权证明、房屋现状照片,到所在村、组签字证明加盖公章后将材料送所在镇或街道办事处的村建办初审,初审后并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提交至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县粮食局大厦一楼进门东侧),由规划部门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到实地勘查,勘查后,如情况属实,会有7天的公示期,公示结束收到维修通知书后,该房屋即可维修。 [2018-10-25 15:54:37]




    [网友 网民]问:


    三、我想咨询一下,我家老房在城河路边靠近路口,想在邻近路边的墙上开个门租给别人做点小生意,刚好听到这期节目,不知道这样行不行? [NO.3]



    [张书记]:你好,你咨询的这个现象是不允许的,这是属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营业性用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就对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该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并在该条例第六十五条中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10-25 15:55:24]




    [网友 网民]问:


    四、张书记你好,我想问一下,本人现经营一间小工厂,现在因为生产需要,想在原有的厂房东边新建设一个大约80平方的仓库来放生产用的材料,上个星期刚把建筑材料运回来就被执法队员停工了,刚好听到这个节目,就想打电话问一下,这个审批手续该怎么办理?厂房所在地是桥北村,属城区内的。那我需要到哪里办理呢? [NO.4]



    [张书记]:关于你所说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是这样规定的,《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政务中心一楼东侧的规划局窗口办理,如果还有不清楚的细节问题,也可以在窗口再次作咨询。 [2018-10-25 16:00:19]




    [网友 网民]问:


    五、张书记你好!我在城南新区修路,工程就要开始了,想在路边用活动板搭建四间临时工棚,施工结束就自己拆走,请问一下这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吗? [NO.5]



    [张书记]:你好,临时建设也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于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是这样明确的:《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所以,你应当在临时工棚搭建前,到县规划局提请后,根据实地勘查结果确定你所需建的临时工棚是否可搭建,以及确定搭建的位置等要求。 [2018-10-25 16:01:12]




    [网友 网民]问:


    六、群  众:我想在家里面车库存放液化气可以吗?为什么不可以存放液化气? [NO.6]



    [张书记]:你好,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因为存放液化气的场所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如果不规范将存在事故隐患和风险,车库很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2018-10-25 16:02:40]




    [网友 网民]问:


    七、近几年来县政府投入不少钱力对县城道路进行了黑色化路面改造,但我们有时发现在刚改造好的人行道上打桩顶管,人行道板又被破坏,我们感到非常不理解,请问张大队该怎么处理? [NO.7]



    [张书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再次规定: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没有取得手续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8-10-25 16:05:38]




    [网友 网民]问:


    八、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是新桥村的,前段时间在家平台顶上建了一间阳光房,建好后的第二天上午因为苏州那边工地上有事情,就着急出去了。前几天早上家属打电话说,有城建执法队员送通知过去,家属说我不在家,要过一段时间才回去,就没有收,执法队员说那就贴我家门上了,这不是叫我难看吗?送通知可以这样送吗? [NO.8]



    [张书记]:你好,你说的这个现象是可以存在的,也是合法的,也是为了保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这个叫做“行政执法送达”。这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交当事人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执法法律文书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送达可以使当事人了解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知道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时进行陈述和申辩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这6种。你刚才说的就是其中的留置送达。

    群  众:可是我家属没收啊,为什么就贴在我家门口了?

    张书记:法律上是这样解释的,留置送达是指在应该接受送达文书的人无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接受对其送达的文书时,由送达人将应该送达的文书留置于送达场所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议论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018-10-25 16:06:41]




    [网友 网民]问:


    九、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程序:张书记你好,我在黄舍村南边买了几间门市房,过段时间要进行店面装修了,因为营业面积较大,装修范围广,经过预先设计发现装修时要临时占用一小部分绿化用地,不知道这个方面该找哪个部门解决?以及怎么解决? [NO.9]



    [张书记]:你好,在占用绿化用地方面,应由需要占用绿地单位或个人打报告至绿化主管部门(绿化管理所)进行申请,绿化管理所安排专职人员实地查看后进行办理和完善占用绿地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该方面手续时,需缴纳占用绿地相关费用,缴费按照“盐市价【2010】115号”、“盐财综【2010】28号”文的标准执行,其后,经绿化养护部门对所占绿地苗木进行移植后,方可施工。临时占用绿地结束后,恢复所占用绿地。 [2018-10-25 16:07:34]




    [网友 网民]问:


    十、毁坏绿地处理手续程序:我想问一下,如果有人私自占用绿化用地,应该如何处理? [NO.10]



    [张书记]:对于这方面,在《盐城市绿化条例》中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不得在林地和园林绿地内开挖取土、倾倒垃圾、搭建房屋和棚架、损坏绿化设施、毁坏植被。

    确需临时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植被。因占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所以,当发现绿化用地被侵占后,经查看现场,并确认被损苗木后,应立即对损坏绿化责任方进行立案查处,依据《盐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以所占园林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2018-10-25 1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