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3-0080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13-02-28
文号 主题分类 土地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关于《阜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解读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阜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的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常务会作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我以前实施的拆迁政策已不再适用,而当前的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迫切需要有这样一份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工作。

二、制定过程

今年1月初,根据县政府要求,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物价、国土、规划等部门,开始起草实施细则,听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重点问题作了专题研究,经充分吸取各方意见。日前在送我办审查期间,文件送审稿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9条(含重复性意见)。就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我办会同相关单位认真作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提交今天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文件送审稿,基本沿用《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章节和内容,同时结合阜宁实际,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等9个条款内容进行了增删。

四、制定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需提请研究事项

对文件送审稿第三条能否在市政府文件基础上增加“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县政府委托各相关镇区负责实施”这项规定,我办和县住建局存在不同的意见。县住建局认为涉及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县政府委托有利于开展工作。我办认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授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是县政府,主要职责是根据县住建局组织实施情况,及时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和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县住建局是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依据国务院条例的授权,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其他单位具体开展征收补偿工作。按照行政机关法无规定不可为“职权法定”原则,房屋征收工作中有权进行委托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因此,认为涉及相关镇区房屋征收的,应由县住建局进行委托,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另外,从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来讲,由于镇区拆迁征地尚不够规范,矛盾较多,按照谁委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文件也不宜规定由县政府委托镇区实施征收,避免将县政府直接推到矛盾前台,以至于难以协调和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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