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的规定,阜宁县物价局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在阜宁县物价局会议室召开了阜宁县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对阜宁县居民用水价格方案进行公开听证。会上18名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方案充分发表了意见,会后听证人根据听证笔录,进一步完善《阜宁县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形成了《阜宁县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并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参加人认为本次居民自来水价格调整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利于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县城污水处理费,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有利于水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按照补偿成本、充分考虑广大市民承受能力的原则,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有助于增强供水企业发展后劲,保证供水安全。参加听证会的18位听证参加人,全部同意听证方案。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方案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农村居民对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有意见,希望予以考虑。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保证污水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是水价提高后,供水企业要增加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水质安全。
三是供水部门在规划方面要严谨细致,不能浪费资源。
四是关注困难群体,加大用水优惠力度。
五是加大水价调整政策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让群众理解接受。
二、对听证会主要意见采纳情况
1、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要求到2016年底前,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苏南地区、其他地区分别平均不低于0.60元/立方米、0.40元/立方米征收。盐城市财政局、物价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通知》(盐财综[2016]31号),明确我市污水处理费暂按省规定苏北地区的低限标准执行,即: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0元/立方米。我县建制镇按规定的最低标准0.40元/立方米征收,一方面严格落实省、市文件精神要求,另一方也是保证农村污水处理、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保证生态环境、美化农村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农村区域供水到户水价实行与县城同水源、同水质、同管网、同价格,农村开征污水处理费对农村到户水价没有实质影响,影响的是供水企业收入。对此,县物价部门要加大向农村用水户宣传解释力度,取得群众理解。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转请县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将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转请县水务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加强自来水的水质监测,确保安全供水、优质供水。供水企业要积极落实好阶梯水价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及时提醒即将超过第一、第二阶梯的用户,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严格控制和降低成本,结合群众服务诉求,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3、转请县水务局加强供水规划的调研,保证规划合理科学。
4、我县此次居民用水调整后的到户价格在全市处于低位,充分考虑到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建档立卡的近4万户全县城乡低收入户每年每户补贴水费10元,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
5、水价调整政策实施前,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和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居民用水价格调整政策的依据、内容和优惠政策。供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县原水情况、政府在保障安全供水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制水工艺等,让社会全面客观了解制水、供水过程。
阜宁县物价局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