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改善我县城镇人居环境,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宁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落实改造项目。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宁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
为科学合理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苏建函房保〔2018〕71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阜宁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
一、棚户区的定义和类别
本标准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主要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翻建),国有工矿、农林场所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或集体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宿舍区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1.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居住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
2.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居住户数在50户以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
3.城市危房:是指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4.城中村:是指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或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等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村民已全部或部分转为城镇户口,已被园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区域范围主要是《阜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中的中心城区区域:南至329省道—新城街道南边界—花园街道南边界—204国道—329省道、东至连盐铁路以东500米—站前路、北至348省道—迎宾大道—射阳河、西至348省道,总面积194.7平方公里。
国家重点中心镇益林镇规划镇区范围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已列入阜宁县2018-2020年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征收实施计划中的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对因楼堂馆所修建、工业厂房搬迁、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及其他不符合棚户区界定标准和改造范围的项目,不得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镇规划区外的远郊、农村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康居工程等不得纳入城镇棚改范围。
三、棚户区界定标准
在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界定标准执行。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或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项要求的方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2.房屋使用年限较长,超出国家规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原则上旧住宅区(危旧房)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房屋为主。
3.房屋建筑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4.房屋结构抗震基本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5.存在安全隐患:周边存在加油站、加气站、供电房及易燃易爆危险源;住宅区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基本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房屋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按住建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
6.房屋使用功能不全或存在缺陷,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7.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或年久失修,小区外道路狭窄、排水(污)系统落后或缺失、明线供电、无燃气管道供应、无生活垃圾堆放点、缺少公共绿化设施等。
8.公共服务设施薄弱,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要求,周边无菜场、学校、幼儿园、医院、生活超市、社区服务等方便群众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