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阜宁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阜宁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阜宁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职责分工
3.阜宁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宁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盐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省、市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省、市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或者委托省级、市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分别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做好我县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其中由县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1.开展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办法》规定,参照国家、省、市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2.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水务局依据《办法》规定,参照国家、省、市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本行政区内除国家、省、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办法》规定,参照国家、省、市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进行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本行政区内除国家、省、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办法》规定,参照国家、省、市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本行政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办法》规定,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省、市部署安排,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2020年工作任务。
1.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的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依据总体工作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启动阜宁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标准、规范,适时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从自然保护地、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水流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2022年工作任务。
1.配合国家、省、市开展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地、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的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随着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三)2023年以后工作任务。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完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由县登记机构具体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任务要求,确保按序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强化统筹配合。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的资金保障工作。
(三)健全协调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该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做好宣传培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积极组织参加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阜宁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碧玉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银春 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
丁红军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孙宇辉 县委编办副主任
俞光明 县财政局主任科员
殷日新 县工业企业改革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永生 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
周严东 县司法局副局长
薛 岭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刘友青 阜宁生态环境局副书记
徐爱华 县住建局副局长
金春旭 县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指挥中心主任
刘 洋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顾洪祥 县审计局副局长
徐 玲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副科级
王绿玉 县妇联副主席
陶 青 县税务局副局长
杨长荣 人民银行阜宁县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薛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阜宁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职 责 分 工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
2.县民政局:协助开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行政区界线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需要的相关基础资料。
3.县司法局: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4.县财政局:保障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经费、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
5.阜宁生态环境局:协助开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生态保护红线等有关基础资料和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资料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需要的相关基础资料。
6.县住建局:协助开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需要的相关基础资料。
7.县水务局:协助开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需要的相关水利资料。
8.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上级统一要求,配合在过渡期结束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农村土地(不含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日常衔接。协同指导地方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权的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协助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需要的相关基础资料。
9.县审计局:应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10. 县委编办:深化完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理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协助建立分级行使国家自然所有权体制,明确各类所有权行使主体,协助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11.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助开展不动产登记,做好银行网点增设不动产抵押登记便民服务点等相关工作。
1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及数据库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及数据库建设。
13.县妇联:协助开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实性别平等理念和维护妇女权益政策,参与确权登记过程中妇女权益的矛盾纠纷化解,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4.县税务局:应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落实不动产登记“先税后证”制度,推进“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
15. 人民银行阜宁县支行:持续推进“两权”抵押贷款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在土地抵押融资方面的转化应用,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进展,稳妥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16. 各镇区(街道、社区):协助开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附件3
阜宁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年度实施计划
2020年度实施 | 2021年度实施 | 2022年度实施 | ||
河 湖 | 1 | 东胜利河 | 民便河 | 阜东总干渠 |
2 | 马路圩河 | 潮沟河 | 大沙河 | |
3 | 潮沟河 | 四通河 | 小中河 | |
4 | 北恒河 | 马河 | 南恒河 | |
5 | 南胜利河 | 调度河 | 海陵河 |
附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