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1-00681 组配分类 征地拆迁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1-09-06
文号 阜政办发〔2021〕19号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宁县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和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及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开展情况,经研究,制定《阜宁县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6     

此件公开发布


 

阜宁县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着力消除城乡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有效防范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着力构建覆盖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既有建筑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持续巩固深化排查整治成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111月底,通过组织 回头看,进一步完善既有建筑管理台账,对每一栋建筑审批、建设运行情况建档立卡,形成隐患问题清单,明确日常管理和排查整改责任,并纳入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编制完成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确定年度整治项目清单,制订整治方案,建立既有建筑隐患动态发现机制。再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县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三、排查范围、内容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整治要求,对全县所有城乡既有建筑,组织开展拉网式、全覆盖的排查回头看,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排查内容。安全隐患方面:是否存在改变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是否存在变更建筑用途、超负荷使用等情形,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是否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沉降、裂缝、变形等情况,是否存在建筑外墙饰面剥落、建筑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建筑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等情形,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边坡不稳定等明显安全隐患。项目审批方面: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列出清单,逐一核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项目审批手续。建筑基本情况方面:主要包括建筑地址、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时间、改扩建(装饰装修)时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用途、面积、层数、结构类型等。

(三)排查重点。一是既有公共建筑,特别是经营性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包含各类商业娱乐场所、文化体育旅游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店、浴城、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二是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等,包含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房屋,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乡村自建房等。三是擅自改变结构的建筑,包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的房屋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包含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闲置办公用房、厂房改为其他功能用房等。四是无项目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交竣工验收的建筑。五是其他重点建筑。

四、排查要求

(一)认真组织回头看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由各镇区(街道、社区)实施,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和属地普查方式,制定周密计划,明确调查分区、工作机构和人员责任,聘请专业技术机构(人员)广泛参与,做到隐患问题底数清、情况明。

(二)扎实开展鉴定评估。对排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要及时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由属地镇区(街道、社区)扎口负责。

(三)加快推进隐患整治。各镇区(街道、社区)组织开展隐患建筑整治工作,要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科学分类确定整治方案,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等,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对鉴定为需要整治的隐患建筑,在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的前提下,组织制定隐患建筑整治一案一策;对鉴定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要第一时间依法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置显著警示标志。

(四)建立动态处置机制。着力构建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机制,社区网格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综合执法人员要充分发挥前哨作用,将改扩建、装饰装修等行为作为日常巡查重要内容,对擅自敲墙砸柱、改变承重结构、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劝阻制止,并记入巡查档案;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第一时间报告属地镇区(街道、社区)。

)落实属地扎口管理。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强化基层治理,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在醒目位置设立投诉信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也可通过12345等便民服务热线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等方式受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问题线索。对查证属实的线索,应给予相应奖励。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建立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报告机制,所有工程建设之前,产权人(使用人)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或镇区(街道、社区)综合受理窗口报告。严禁宾馆、饭店、浴城、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其他改扩建和装饰装修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产权人(使用人)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的工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对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过程管理。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制度,对改扩建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全过程管理。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要向县住建局申报备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装饰装修工程,要向行政审批窗口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办理质量、安全受监手续后方可施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全面核查建筑安全现状,科学制定设计、施工方案,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或建设单位报告,对业主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危及建筑安全的不合理要求应予拒绝。县住建局应按照法定权限加强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要素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既有建筑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分区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检查、政府督查的工作机制,健全产权人(使用人)主体、属地政府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整改整治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将房屋安全排查管理、疑似危房检测鉴定等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强化技术支持支撑,统筹协调技术力量,遴选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业务专家、技术人员名库。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建立镇区(街道、社区)管理员、排查员、技术员三员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到人,实施跟踪管理、动态监管。

(四)加强系统整治。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有效衔接农房改善、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存量危房整治。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农房改善,通过引导进城入镇、进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发展村庄就地新建翻建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对城镇成片建筑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建筑的,优先纳入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范围;对危险建筑治理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建部门应当在管理规定范围内提供便利;对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或者无法全部承担解危费用的,鼓励各镇区(街道、社区)设立解危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对违法建设(无证建设),符合使用条件的,依法帮助完善手续,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督促立即拆除。

(五)加强联合惩戒。探索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安全隐患建筑尚未完成整治的,应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记载。对利用既有建筑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对利用经鉴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设立和住所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建筑险情消除并经评估(鉴定)为安全建筑后依法办理登记。镇区(街道、社区)要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生产经营类既有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2000年前建成、建设标准较低的既有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制定负面清单,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对发现重大隐患未按要求清人、停用、封房的,依法强制执行;公安、消防、卫健、教育、文化、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收回各类证照,已办理或补办的各种审批、登记手续依法撤销。对抗拒执法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六、部门职责分工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扛起本行业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指导并做好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清查和问题整改工作,健全完善专项管理台账资料。

住建部门是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指导城乡房屋建筑建设管理,牵头组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并依法加强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工业行业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民宗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养老和福利机构等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交运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车站、码头、公路服务区、港口等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水务行业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文广旅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星级饭店、文博场馆和文化旅游场所等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各类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体育场馆等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餐饮、商场、集贸市场、非星级宾馆等商贸服务业经营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房屋建筑依法依规用地,核实并共享房屋用地、规划验收、权属登记等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风险排查,以及新建、改造房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认定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等行为并督促整改。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等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提供农村宅基地信息,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等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公共娱乐场所备案,以及从业人员、经营情况等治安管理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对阻碍执法、抗拒拆除违法违规房屋的,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性措施。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经费保障,将房屋安全排查管理、疑似危房检测鉴定、日常工作经费等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名单,指导督促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牵头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将提交房屋使用有关证明和书面承诺纳入经营场所开业或营业手续的前置条件。

消防部门负责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涉及房屋安全的审批工作,及时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投诉信息推送至属地或行业主管部门。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报纸、电视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普及安全使用管理常识,宣传推进情况、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二)严格督查指导。全县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加大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力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追责。

(三)落实管理责任。县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进度安排、问题整改、资金筹措、人力保障、技术服务等工作。镇区(街道、社区)是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每年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既有建筑安全问题。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每月20日前汇总上报当月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县工作专班负责信息汇总和对市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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