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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0号建议的答复
张龙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我县部分区域电力线路改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电力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经电力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植物的相关费用”。
我们认为,该《条例》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条例》也明确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植物的处置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在应对类似事件的时候,相关单位按照《条例》执行即可,无需县政府再单独起草落实文件。
作为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我委将进一步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条例》的宣传,并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完善类似事件的处置工作。
阜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1日
联系人:王晓宇
联系电话:87238101
抄报:县人大、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