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阜宁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要求,地方性法规中不得直接规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
2017年9月,审计署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加强对关系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2018年3月,省审计厅下发文件要求,将投资审计工作重心转向质量和效益,大力压减一般性投资审计项目数量,确保力量重点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同时,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审计厅批准,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审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扩展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特别是关于政府投资审计范围等条款的修改,为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发展,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提供了更准确的依据。
因此,对《阜宁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阜政发〔2019〕23号)进行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要求。按照“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强化监督”的思路,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坚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等问题;坚持权责相符,既确保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权的充分发挥,又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
二、适用范围
1.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2.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资产,但上述资金、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按规定应当纳入审计监督的项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审计的项目。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阜宁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共6章:
第一章总则。内容为第一至第六条。介绍了制定的依据,明确了公共投资项目的定义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能。
第二章审计计划和审计内容。内容为第七至第十一条。明确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介绍了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内容为第十二至第十六条。介绍了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程序,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内容为第十七至第二十条。描述审计结果运用形式和场景,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开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内容为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审计机关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人员、审计机关组织的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内容为第二十八至第二十九条。明确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将审计情况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出具给县人民政府的情况报告不作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起仲裁和诉讼的证据。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0日阜宁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阜宁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阜政发﹝2019﹞2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政策亮点
(一)取消实施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资质要求。由于国家取消社会审计机构资质要求,删除原办法第五条的资质规定。
(二)为加强完善投资审计采购工作计划性。因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各采购人上报采购计划,然后再执行近一个月的采购流程,考虑到投资项目交办时间的不确定性。所以对于每年第四季度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三)为加强单项工程结算总额150万元以下的公共投资项目的内审监督。原监督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内审机构负责该额度以下的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在实施其他审计项目时视情形予以抽查复核,可能存在监督盲区。因此规定建设单位内审机构应将年度项目决(结)算审计情况报审计局备案,以备抽查复核。
(四)增加公共投资项目重点审计内容。考虑到近来年国家不断加大“放管服”力度,增加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执行情况和政府投资规定执行情况的审计。
(五)为防止以审代结,坚持独立审计、依法审计,尊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删除原办法第十八条。
(六)考虑县委县政府交办非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特殊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阜宁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出具给县人民政府的情况报告不作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起仲裁和诉讼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