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2-00247 组配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2-06-06
文号 阜政发〔2022〕9号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2266


 

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阜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工作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位一体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折不扣推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要紧紧围绕勇当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目标定位,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共同富裕,切实扛起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倾力打造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北翼活力新城、江淮生态经济区新时代鱼米之乡,奋力描绘阜明水秀、物阜民宁现代化崭新画卷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政府实行长负责制,长领导政府全面工作。副长协助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县政府办主任和副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政府日常事务长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等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长或其他副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六条  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第七条  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两个统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依法行政。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提请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或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要公开征求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同志签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解读工作由起草部门或县司法局承办。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政府、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政府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行政事务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九条  坚持科学民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

各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公平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镇区(街道、社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条  坚持政务公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全面、准确的公布。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行政监督。县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财政预算(含预算调整、政府债务情况)、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委汇报的重大事项,须向委报告。

县政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机关负责同志出庭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及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觉接受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规范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积极发挥网络问政和长信箱、“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信访突出问题。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工作例会、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全性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定、重要指示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增加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区(街道、社区)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向县政协通报协商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通过政策意见、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和县政府重要规划、工作计划、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举措;

八)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九)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区(街道、社区)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审议县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政府出资责任在800万元以上的交通、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十一)审议县各专项资金的设立以及年初财政预算之外单次追加预算安排800万元以上的申请等事项;审议年度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总体、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以及阜宁县国土空间规划利用工作委员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三)审议县属企业出资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0.5亿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县属企业所有的境外投资项目(含设立分支机构);县属企业重组整合、股权转让和县属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

(十四)通报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安排县政府办副主任及县发改委、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根据讨论事项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区(街道、社区)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邀请非党员副县长列席,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会议、活动、文件精神;

(三)研究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开展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和交流思想;

五)研究县政府月度重点工作安排;

六)研究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工作例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领导、参与政府分工的县领导及县政府办主任参加,县政府办主任列席。县政府工作例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主要交流县政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专题研究重点问题。

第十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参加,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相关部门和镇区(街道、社区)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需要县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重大活动和专项工作;

二)研究推动重大项目等建设工作;

三)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审议县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政府出资责任在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交通、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审议县年初财政预算之外单次追加预算安排300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申请事项。

第十八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十九条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全县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方案应由县外办前置审查后,提请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

各部门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10天将会议方案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全县系统工作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通知,不邀请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县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县长召开的会议,无特殊情况不要求各镇区(街道、社区)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十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各部门需要向县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报县政府。需要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报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凡要求列入县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工作例会、县长办公会议,须向县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报备,经县政府办主任报县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分别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受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报分管副县长审定签发。凡涉及改革改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定,或经县长授权,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内部事务外,原则上应及时公开和报道,新闻稿须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节约,压减会议经费支出。县政府已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并不再层层开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或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各种纪念品。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

 

第五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行文规则。各镇区(街道、社区)、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各镇区(街道、社区)、各部门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各镇区(街道、社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县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内容主要涉及县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按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应留足会办部门研究时间,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二十五条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公文网上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等内容外,所有上级来文、本级发文和下级报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等材料,都应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办理,逐步实现批不见面、办公无纸化,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规范办文流程。上级单位的文件和明传电报,由县政府办主任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责和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按自上而下的顺序呈阅;报县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由县政府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自下而上的顺序呈阅。如请示和报告涉及多个部门,由县政府办主任签批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涉及多个部门提出意见的,应明确牵头部门,并负责汇总;意见成熟后,再按自下而上的顺序呈阅。所有意见均应明确签署同意”“同意或具体意见,同意还应说明具体理由、原因。凡送县长审阅的公文,县政府办主任负责审核。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公文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县长阅批。

因签订合作协议、责任状(书)以及其他非正式行文等情形,需要使用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印模、钢印的,按照办文流程办理;使用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印章的,须领导本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七条  严格签发程序。县政府公布的决定,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方案,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由县长签署。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审阅同意后,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

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转发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常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审核把关。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发和管理。公文在送签前,先后由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主任审核。文件审核实行三读三校制度。凡涉及以县政府名义成立议事协调机构、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相关活动,须经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先后审核把关后,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九条  控制发文数量。除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镇区(街道、社区)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各镇区(街道、社区)和县政府各部门印发的日常工作性文件、简报,原则上不向县政府报送;确需报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  加强合法性审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请讨论前须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各部门拟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按照合法性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文件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审查。

第三十二条  提高办理时效。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时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县政府明确要求的办理时限为准。对县政府办公室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在镇区(街道、社区)或部门任职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镇区(街道、社区)或部门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镇区(街道、社区)或部门任职的县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外事办)会同台办、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县长批准。县政府组成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因事定人、人事相符,以招商引资工作为重点,实行计划管理,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县长出访,经县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副县长出访,经县长同意后报县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政府系统其他工作人员出访,按程序报县长、县委书记审批。人员出访由县外事办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三十五条  认真执行重要客情报告制度。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正处级以上的领导同志以及正处级以上离退休老同志、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教授或研究员、世界500强大区经理以上的高管和应县委、县政府领导邀请的知名企业负责人等重要客情,要提前报告,以便领导同志安排接待。县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各镇区(街道、社区)、各部门重要客情报告落实情况。

 

第七章  督促检查

 

第三十  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员抓落实工作格局,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三十  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健全限期报告、情况通报、绩效考核、激励问责等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统筹组织县政府集中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业督查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务院大督查、国家和省、市专项督查事项、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县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等加大督查力度,强化结果运用,提升工作绩效。

第三十  创新督促检查工作方式,科学运用督查方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大力推行线索核查法不两直暗访工作法等,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和网络监督作用,切实增强督促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八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捍卫两个确立,树牢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个本领,锤炼个过硬,扎实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水平。

第四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请示报告,坚决执行委、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委、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四十一  县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等,要按照委、政府和委、县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

第四十  长、副长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陪同和工作人员数量。要紧紧围绕事关阜宁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明确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安排调研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安排考察线路和考察点,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安排。

第四十三条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作风建设要求,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内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1. 五位一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

2. 个全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3. 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着力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

4. 富美高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

5. 两个统筹: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

6. 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7. 个确立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8. 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9. 四个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10 .个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10. 八个本领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12 .个过硬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13. 三读三校一人读二人校,轮换读校三遍,读校人均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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