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3-0038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3-06-10
文号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71号)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10号)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订依据

本办法以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10号)文件精神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为政策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制订而成。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阜宁县范围内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2、生活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应当得到优先资助。

3、申请生活补助经费的学生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生活补助经费由省、县财政共同承担。

4、生活补助经费每学期申请和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直属学校生活补助经费申请名单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学校,各学校并将学生基本情况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5、行财科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阜宁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阜财行〔2008〕14号、阜教发〔2008〕10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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