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单位,本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与县各有关单位账务处理及时、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及我县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阜宁县县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阜宁县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阜宁县财政局国库资金与银行对账暂行办法》、《阜宁县财政局镇财县管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阜宁县县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2、《阜宁县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3、《阜宁县财政局国库资金与银行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4、《阜宁县财政局镇财县管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阜宁县县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加强财政资金对账工作,保障财政以及县级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县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第三条 财政资金对账指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就一定时期内的集中支付、往来资金、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缴拨事项进行月度和年度对账,或根据需要进行适时对账。
月度对账以截止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当年累计数据为准。
年度对账以每个财政年度的累计数据为准,经对账确认后的数据作为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年度记录相关数据和列报决算的依据。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与财政部门数据不一致,应在对账单上详细列明,并认真查找原因,按照“谁出错谁更正”、“不得多头更正以及汇总更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条 财政资金对账应根据业务需要,采用纸质对账单对账、计算机网络对账等方式进行。
纸质对账单需预算单位对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签署对账结果或处理意见。
计算机网络对账需要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通过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中的相关系统进行对账。
第六条 预算单位未按财政部门要求进行签名、盖章、反馈对账单,视同没有完成对账工作。
第二章 集中支付对账
第七条 集中支付对账指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就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拨款事项进行对账。
第八条 集中支付对账通过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实行计算机网络对账。
第九条 月度对账。财政部门集中支付已实现适时对账,预算单位在月度终了后即可进入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的支付报表中查询相关支付明细,凡标明“已清算”的即已完成实际支付,预算单位可按来源、所属支付时间等与本单位账务进行核对。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如在对账过程中对支付明细有疑问的,可与国库支付中心核对。
第十一条 年度对账。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后登录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支付报表中查询支付数据,与单位账务进行核对,在年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通过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经对账确认的数据作为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年度记录相关财政拨款和填报本单位部门决算“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核拨”等数据的依据。
第三章 往来资金对账
第十三条 往来资金对账指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就代收往来款内容进行对账。
第十四条 代收往来款指预算单位暂存在财政的往来款,并通过申请往来额度实现支付。代收往来款的贷方数是预算单位的往来增加数,借方数是预算单位实际支付数,余额数是预算单位账面代收往来款的结余数。
代收往来款的尚可申请额度,是指预算单位的年初结余数加上本年增加数,扣除已申请的往来额度。
第十五条 月度对账。财政部门在月度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及时入账,并在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中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供单位对账单。
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对账单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在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中反馈已对账明细。
第十六条 年度对账。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及时入账,并在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中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供单位对账单。
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在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中反馈已对账明细。
第十七条 代收往来款的借方发生数,单位对账单中提供的月支出合计数,预算单位结合支付系统中的明细进行核对,如有出入与国库支付中心核对。
第十八条 代收往来款中可申请额度,财政部门在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中提供代收往来款对账单,各单位可结合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中的具体额度进行核对,并请在系统中反馈已对账明细。
第十九条 经对账确认的数据作为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年度记录代收往来款的依据。
第四章 非税收入对账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对账指财政部门与县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就非税收入收缴事项进行对账。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对账通过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中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网络对账。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的贷方发生数是预算单位的征缴数,借方发生数是财政部门缴入人行国库的数据,结余数是预算单位已缴财政专户但尚未缴入人行国库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月度对账。财政部门在月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划转的非税收入导入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中的账务软件中,并开放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的单位对账单功能。
执收单位在月度终了后第4个工作日登录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中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启动单位对账功能,查询对账数据,并在月度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通过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年度对账。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的非税收入导入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中的账务软件中,并开放非税收入系统中的单位对账单功能。
执收单位在年度终了后第6个工作日登录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中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启动单位对账功能,查询对账数据,并在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通过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对账确认的数据作为执收单位会计核算年度记录相关应(已)缴财政款和列报本单位部门决算“缴入财政专户数”、“已缴财政国库数”等有关数据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与各非税银行每月核对非税收入中的不明款,并确保不明款项的合计数与当月划转的银行数等于银行非税收入过渡户的余额。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应每月查询非税系统中的不明款项,并结合本单位的非税票据的开据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地纳入本单位的收入中。
对非税收入中的不明款项,超过6个月无单位认领的,财政部门将统一报批转入政府统筹,不再接受非税执收单位的认领。
第五章 职 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对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财政部门决算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财政资金对账的牵头组织工作,协调对账工作有关事项,编制对账单以及对账单数据准确性的最终核实确认。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单位的集中支付、往来款项、非税收入等缴拨数据进行对账,对相关差错进行改正。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及时开展对账工作以及对相关差错进行更正;负责本部门系统财政资金对账管理办法的制定,促进对账工作制度化、精细化。
第三十二条 对账过程中如出现数据不符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对账职责及差错处理原则当月办理更正。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对账职责而造成相关工作差错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阜宁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以前县财政局有关财政资金对账管理规定与本方法不符的,按本方法执行。
附件2
阜宁县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加强财政资金对账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宁县财政局内部相关科室。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对账是县财政局国库科与业务科室就一定时期内的财政专项资金收付数据进行的对账。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对账分为月度对账和年度对账,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适时进行对账。
月度对账以截止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当年累计数据为准。
年度对账以每个财政年度的累计数据为准。
第五条 月度对账。国库科在月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按业务科室、核算科目等内容编制财政专项资金资产负债表及收支情况表,发送至业务科室。
业务科室在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如核对无误,应在国库科留存报表上由业务科室核对人签字。如发现与国库科数据不一致,应及时查找原因,办理更正手续。国库科在更正后,及时发送更正后的报表,并由业务科室核对人签字。在对账期限内如业务科室核对人未在国库留存报表签字的,视同已完成对账工作。
第六条 年度对账。国库科在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业务科室、核算科目内容编制财政专项资金资产负债表及收支情况表,发送至业务科室。
业务科室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如核对无误,应在国库科留存报表上由业务科室核对人签字。如发现与国库科数据不一致,应及时查找原因,办理更正手续。国库科在更正后,及时发送更正后的报表,并由业务科室核对人签字。在对账期限内如业务科室核对人未在国库留存报表签字的,视同已完成对账工作。
第七条 国库科及业务科室应各尽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对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财政决算工作顺利完成。国库科负责财政资金对账的牵头组织工作,协调对账工作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阜宁县财政局国库资金与银行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确保国库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宁县财政局国库科具体负责财政资金与资金存放银行之间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的对账。
第三条 国库资金对账,国库科要做到全员参与,定时、定人、交叉进行。每位对账人员应认真履行对账签字手续,对账中发现问题,查明原因的,出据书面文字交银行日记账经办人员,由银行日记账经办人员汇总对账情况,分清责任,落实处理。
第四条 国库资金对账应按日、月、年进行,银行日记账及各账套银行存款明细账应与同级人民银行、财政资金存放银行提供的明细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对账数字精确到元、角、分,以当年1月1日至发生财政资金的收支会计事项的金额和日期为准。
第五条 银行日记账具体经办人员每月根据对账情况做好各账套银行存款的汇总核对,与各资金存放银行对账签章,收集整理、装订资金存放对账所有报表。
第六条 国库科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应分账进行核对,国库科依据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的收入统计表及财政库存报表、月报表、年报表,及时核对财政部门征收入库数、本级收入、国库存款。月初2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无误的收入表,人民银行月度对账单,填写后加盖主管领导、主管会计印章,并加盖专用公章后,返还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第七条 财政资金各账套与各财政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应分账户进行。各代理银行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提供县国库科上月存款明细对账单,对账经办人进行逐项逐笔核对,对银行已记账,财政未记账,需银行补单据的,县国库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据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库科补全原始单据。
第八条 在核对账务过程中遇到数据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核对,查清原因,落实未达款项。由于工作差错导致账务数据有误,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4
阜宁县财政局镇财县管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镇两级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对账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县管资金对账是阜宁县国库科镇财县管帐与县总预算会计帐、镇财政所就一定时期内的资金解缴、拨付等进行对账。
第三条 镇财县管资金账与县总预算会计帐的对账,以县总预算会计帐提供的与镇往来款明细表及非税收入分镇缴库明细表为依据;镇财县管账与镇财政所的对账,一是非税收入集中解缴资金按要求编制资金解缴表,各镇财政所每月就资金解缴、拨付进行对账。二是各镇支出会计就拨付资金使用情况按功能分类报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支出户各部门的收入总和应等于总预算户预拨经费、一般预算支出两科目余额的合计数,支出户收入合计与总预算户支出数核对相符。
第四条 对账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对账,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适时进行对账。
月度对账以截止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当年累计数为准。
季度对账以截止每季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当年累计数为准。
年度对账以每个财政年度的累计数据为准。
第五条 月度对账。各镇在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与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数据不一致,应在对账单上详细列明,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第六条 季度对账。各镇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 ,如发现账账不符,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第七条 年度对账。各镇在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在对账过程中发现不符及时调整。
第八条 与镇财政所对账工作纳入当年镇财政所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评比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