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索引号11320923K13024429E/2023-00145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3-04-04
文号 阜政办发〔2023〕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管委会,县消防安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精神,经政府批准同意,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了《阜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4

(此件公开发布)


 

阜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政府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消委办)。消委会是政府负责消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县政府办、监委、组织部、宣传部、民宗局政法委、总工会、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阜宁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中心、融媒体中心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委员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与消防工作相关的业务(室)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联络员。

第四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消防救援大队分管安全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时,由消防安全委员会相应成员单位及时向消委办发函,经消委办报消委会主任同意后,由消委会印发通知。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委员时,应及时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消委会主任报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在委、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有关部门和各镇区(街道、社区)开展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县火灾事故监督执法和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出台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制订全县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五)提请政府与各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六)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七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提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建议;

(二)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和专项治理;    

(三)协调指导各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四)组织开展消防工作预警提示、督办、约谈、督查、考核等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八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阜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主动配合协作,部署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对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按照消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反馈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会议制度

消委会每年组织召开全县消防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主要为各镇区(街道、社区)及消委会成员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同志,会议主题主要是总结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年度消防工作重点任务等事项。根据全县消防安全形势任务需要,适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消委会成员单位会议或联络员会议,主要是分析阶段性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推动解决重要问题。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由消委办负责编写、印发。

第十条  通报制度

消委办每季度通报全县消防安全形势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内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和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适时通报消防安全重点任务和消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督查制度

消委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后由消委办负责情况收集、汇总、通报和反馈等。

第十二条  警示制度

重要防火季节、重要时期、重要节日以及根据消防安全形势需要,由消委办向各镇区(街道、社区)有关部门作出消防工作预警提示。预警提示对象、内容等事项由消委办提出,报请消委办主任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提示对象应抓好提示内容落实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督办制度

对消防工作考核及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有影响火灾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由消委会或消委办进行督办。督办事项由消委办提出,报请消委会或消委办主任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发出。督办对象须在十五日内报送整改方案;督办事项办结后,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约谈制度

委、政府或消委会消防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坚决;对因消防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短期内连续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镇区(街道、社区)和部门,由消委会组织相关镇区(街道、社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内容等事项由消委办提出建议,经消委会主任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五条  报告制度

(一)消委会每年初向委、政府报告上年度全县消防工作情况。

(二)各镇区(街道、社区)各有关部门每年7月14日和1月14日前分别向消委会书面报告半年度和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与履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十六条  考核制度

根据县委政府工作要求消委会结合定期督导和年终考核,适时将各镇区(街道、社区)、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县消委办每年组织对各镇区(街道、社区)各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比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组织、工作机制、火灾预防、基础建设等内容。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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