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5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阜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阜政办发〔2023〕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盐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59号)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公布《阜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盐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各地各部门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其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照省、市清单,结合阜宁实际情况,逐项梳理修订,形成《阜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对阜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订情况进行了说明,提出各部门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等要求。附件为《阜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包含275个事项。
三、清单调整情况
一是删除1项。根据《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盐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删除“船舶国籍登记”。
二是新增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三是修改名称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取消“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四是调整主管部门3项。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3项的主管部门由县住建局调整为县发改委(县国防动员办)。
五是调整实施机关4项。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2项的实施机关由县住建局调整为县国防动员办。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的批准”2项的实施机关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整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六是其他内容调整。根据省、市清单修订情况,对部分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对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