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3-00280 组配分类 实施情况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3-07-20
文号 阜政办发〔2023〕19号 主题分类 土地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规范全县土地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规范全县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全县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2442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征收示范文本>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当前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一)确定拟征地范围。属地镇区(街道、社区)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拟征地红线范围,出具拟征地选址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规划、林地等是否符合征地条件进行审核。其中涉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且无法避让的,须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可,出具同意占用审查论证意见;涉及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由县发改委出具审查意见,相关意见一并反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发布拟征地公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确定的拟征地范围组织编制《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发布在县政府网站。属地镇区(街道、社区)组织将公告现场张贴到相关被征地镇、村、组,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拟征地现状调查。根据县政府授权委托属地镇区(街道、社区)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相关协议签订工作。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应查尽查,如实准确填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签字确认。属地镇区(街道、社区)一并做好被征地块(涉及两公一住)的《土地污染调查报告》。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地镇区(街道、社区)组织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征地补偿相关标准代县政府组织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涉及地上附着物的,由拆迁主体予以补偿;涉及拆迁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相关规定负责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经县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医保局采取云会审方式拟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发布在县政府网站。属地镇区(街道、社区)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组范围内进行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涉及听证的,由属地镇区(街道、社区)受理听证申请并组织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县司法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听证会,并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对相关听证事项负责举证解释。根据听证会情况,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流程重新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属地镇区(街道、社区)负责对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形成补偿登记相关记录材料;未及时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办理登记的,由属地镇区(街道、社区)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进行确认,相关补偿登记材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八)确定安置人员名单。安置人员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安置人员必须享有本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所在地户籍。安置人数指标由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被征收地块实际情况上报需要安置人数。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拥有被征地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所在地户籍的人员中商定提出,经镇(街道、社区)人民政府审核,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县政府确定,形成《安置人员情况表》。

(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社保等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到期无异议后,根据县政府授权委托,由属地镇区(街道、社区)负责与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形成征地补偿协议签订情况说明反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社保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以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十)征地主体及时缴纳征地费用。征地主体依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预缴款通知单,缴纳各项征地费用。

(十一)征地材料组卷报批。征地相关材料齐全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整合批次材料,组织编制一书四方案并填制给各县级相关部门审查的表格。

(十二)协同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相关材料提交人社局、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分别进行审查,各单位明确专岗专人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明确意见,并出具审查意见反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三县级发文。审查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政府起草请示文和报批用地情况说明,报县政府签批后正式行文,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

十四市级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统一将征地材料报市相关单位及市政府审查。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上级条线部门的汇报对接工作,确保征地报批工作顺利进行。

(十五)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属地镇区(街道、社区)组织将公告现场张贴到相关被征地镇、村、组。

(十六)批后函告制度。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及时函告县财政局划转社会保障费用,函告县人社局及时落实社保,函告属地镇区(街道、社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到位和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

(十七)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实施由属地镇区(街道、社区)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签订的相关补偿协议将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户和房屋所有权人。

(十八)落实社会保障。县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县人社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镇区(街道、社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到位。

二、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职责

(一)县委政法委:负责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备案等工作;指导镇区(街道、社区)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县司法局:根据需要与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听证会;市司法部门在进行综合性审查时提出问题的,根据需要由县司法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解释、协调。

(三)县财政局:负责对征收单位缴存的征地补偿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有关规费、基金等依法办理划转等工作监督管理;参与会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县人社局: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镇区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审查;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对于涉及安置人口的批次,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要求的审核材料,审核无误后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对于不涉及安置人口的批次,根据县自然资源部门的函件出具不涉及安置人口的审查意见。征地批准后,负责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市人社部门在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时提出问题的,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协调。

(五)县住建局: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涉及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指导镇区(街道、社区)做好地上附着物及房屋拆迁补偿相关工作。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范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集体留成部分,涉及土地征收的批次,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用到账凭证和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审查并出具《征地补偿费用使用情况审核表》;不涉及土地征收的批次,审查后意见为不涉及土地补偿费用并出具《征地补偿费用使用情况审核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并出具《关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情况的说明》;负责审查农民住宅项目,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多户集中建设审批表》意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会审。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审查《征地补偿费用使用情况审核表》等时提出问题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协调。

(七)阜宁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拟征收地块是否涉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涉及新建学校、医院、住宅三类项目是否占用已有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高速公路、铁路的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用地;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出具《拟征收(转用)地块环境管控情况审核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拟转征用地块环境管控情况审核表》时提出问题的,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协调。

(八)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拟征地地块项目的立项手续管理;负责对拟征收地块的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出具《建设用地批次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表》。市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批次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表》时提出问题的,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协调。

(九)县医保局:会同县相关部门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拟征收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情况进行审查;统筹做好征地项目(批次)材料收集、整理、汇总、组卷报批等工作;征地批准后,负责及时将土地补偿费、青苗费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汇入社保专户。负责起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参与会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批次用地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生态管控区、规划和计划、耕地占补平衡、符合公共利益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具有审查职责。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批次材料时提出问题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协调。

(十一)各镇区(街道、社区):受县政府委托具体开展辖区内土地征收相关工作。负责调查上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和农用地面积,开展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签字确认、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协议签订、安置人员评定、补偿安置实施等具体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到位。积极配合各级重点工程、民生实事等项目的征地工作,妥善调处征地矛盾。

县政府拟组建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实施协调全县征地工作的推进。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明确征收土地农用地地类测算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文件精神,征收土地农用地地类测算依据为: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一)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现状为未利用地的,按照未利用地地类报批。

(四)人均农用地台账的更新。群众对需要安置农民人数、农用地台账提出更新时。人均农用地台账以《2011年阜宁县人均农用地台账》为基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查上报本村农用地和农业人口,先后经镇区(街道、社区)农业农村局社会保障事业局和镇区(街道、社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分局依据2011年阜宁县人均农用地台账》和三调村组农用地成果审定后更新人均农用地台账,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

、明确征地批准后落实社保的程序

自然资源部门在征地批准后,函告财政局划转社会保障费用,函告人社局落实社保,函告镇区(街道、社区)督促村组落实土地补偿费和及时办理社保。

对于历史遗留未落实社保的批次,厘清台账,由阜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公室督促相关镇区(街道、社区)产生进保障的人员名单,由县人社局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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