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与解决的问题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我县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行为,加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服务单位管理,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盐政规发〔2021〕8号)《关于明确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阜政规发〔2022〕4号)《关于印发阜宁县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阜政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
三、目标任务
全县所有征收项目的各类数据及档案(电子档)全部录入阳光征收平台,实施大数据管理,逐步实现房屋征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主要内容
《阜宁县阳光征收平台管理办法》共13条。
一是阳光征收平台的工作职能。
阳光征收平台是县政府对全县征收项目实施具体管理的系统,全县所有征收项目的各类数据及档案需及时全部录入阳光征收平台,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职责进行复审、终审分别签字确认,并及时归档,由阳光征收平台实施统一管理;阳光征收平台负责对全县征收项目实施单位人员及从事征收数据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是适用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三是细则及分工。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明确专门的征收工作机构负责征收实施工作;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征收工作人员学习该征收项目的业务知识和补偿方案,入户进行调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实施项目征收时,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面积测绘;每启动一个征收地块,要在该地块征收范围内或附近设立一个集中公开的场所,向被征收户提供各类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要依法确定评估公司对征收项目的房屋、附着设施及装饰装潢等进行评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根据规定对录入阳光征收平台的未登记房屋进行认定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