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4-0017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4-03-29
文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关于重新公布阜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字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出台《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阜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阜政规发〔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

《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20〕14号)自2020年实施以来,切实保障了我县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目前该项标准已满三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制定过程

县资规局牵头起草了《通知(草案)》,按照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经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并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3月16日通过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具体内容

(一)明确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全县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

(二)明确全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I为阜城街道,执行标准为4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1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区片Ⅱ为其他地区,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

(三)明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四)明确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标准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五)明确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通知》明确了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执行。

(六)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文件依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执行。

(七)明确实施日期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2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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