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0-00003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0-03-29 00:00:00
文号 阜政发〔2010〕28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县城经营性土地招商引资的激励政策

 

阜政发〔2010〕28号

 

 

阜 宁 县 人 民 政府

关于县城经营性土地招商引资的激励政策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县城经营性土地招商引资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县城经营性土地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如下:

一、供地方式。县城经营性土地招商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等出让方式供地,以拍卖为主,实行净地上市。

二、扎口收费。县城经营性土地凡带方案上市的实行土地出让成交“一口价”,即:土地出让金和建设规费在土地挂牌时一次性确定。

三、规费优惠。在城南新区范围内新开工的项目,建6层以下住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5元/㎡征收;建12-18层(不含18层)住宅的,其中1—7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40元/㎡征收,8层以上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建18层及以上住宅的,其中1—7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元/㎡征收,8层以上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免的不予减免。

四、服务性费用优惠。建11层以下的住宅,服务性收费按低限收取(如低限收费高于此项标准高限50%的,按标准高限的50%收取);建12层及以上的住宅,12层及以上的部分免收服务性费用。

五、奖励政策。

(一)为鼓励客商参与竞买,对土地竞得人在按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比例给予奖励:成交价超出底价20%(含20%)以内部分,按溢价部分的5%给予奖励;成交价超出底价20%-30%(含30%)部分,按溢价部分的10%给予奖励;成交价超出底价30%以上部分,按溢价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二)对于参加成交地块竞价但未中标,且报价数额列第二名的竞买人,按该地块竞得人奖励额的10%进行奖励。

(三)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发放标准。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开、竣工时间,最多可延期一年。    

(四)在城南新区范围内建12—18层的高层住宅,每台电梯补助5万元;建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台电梯补助10万元。

(五)15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审批可不计入出让指标规定的总建筑面积。

(六)资金奖励。由县政府牵头,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城资公司等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在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服务措施。

(一)“一个头”包办。凡客商在我县投资的经营性土地招商项目,其前置审批、备案(核准)、开工建设等手续,由招商单位包办,开发商配合。

(二)凡符合“绿卡”办理条件的,由优化办为其办理“绿卡”,按照《阜宁县“绿卡”服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享受其它优惠待遇。

七、本意见由县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商引资  激励政策


县法院,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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