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阜宁县实施社会托底救助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阜宁县实施社会托底救助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建立我县困难群众社会托底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增强救助的针对性、实效性,结合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中共阜宁县委、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托底救助工作机制的意见》(阜发〔2014〕30号)要求,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实施生活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城乡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助。城乡低保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标准增长幅度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每年7月初进行调整。
(二)残疾人生活救助。(1)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无固定收入的2级以上持证重度残疾人(不含语言和听力残疾),参照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享受。(2)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具有我县常住户籍、年龄在16-60周岁、持有第2代残疾人证的1级肢体和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或符合条件的2级以上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3)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对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2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2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且其属于低保家庭成员、本人无固定收入的对象发放重残补贴。(4)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生活救助。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倍城乡低保标准的有两名以上残疾人的一户多残家庭、一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抚养残疾子女的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5)其他。将家庭贫困且符合条件的无劳动和就业能力的3级残疾人员及时纳入低保。
(三)优抚对象生活补助。(1)残疾军人抚恤金。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证明、伤残档案等材料,办理抚恤登记后按抚恤优待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2)“三属”抚恤金。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及病故军人遗属,按抚恤优待标准发放抚恤金。(3)在乡复员军人定补优待金。对在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退役后未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按抚恤优待标准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金。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优待标准发放定补金。(5)“两参”及铀矿开采人员生活补助金。对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和参加核试验的人员、铀矿开采人员,按优待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6)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对在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自2011年8月1日起,按每服1年义务兵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老年生活补助。(7)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年满60周岁且无工作单位、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四)其他特殊人群生活救助。(1)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每年从7月1日起,对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分别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和50%的标准发放供养金;城市“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按1.1倍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保障金。(2)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困难补助。对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老党员和已享受抚恤优待补助的老党员,根据现行政策差别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对特别困难的老党员在每年“七一”和“春节”进行慰问,并组织机关单位党员干部与其结对,进行帮扶。(3)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符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1965〕224号)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及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含50年代职业制老武警),给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5%。(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军人遗属,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军人遗属,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军人遗属,及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的遗属,按不同标准发放遗属补助;对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1人的,在遗属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5)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困难生活补助。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企业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后,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6)在乡复员军人遗孀定期生活补助。在乡复员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按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7)统战对象生活补助。对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发放生活补助。(8)孤儿生活救助。对具有我县户籍、父母双亡或经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不低于我县平均生活水平标准发放孤儿生活救助费,并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救助。对具有我县户籍、父母非双亡或失踪,但事实上无人抚养或父母无能力抚养(认定标准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2级以上重残或因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父母双方2级以上重残或因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或劳动教养2年以上;父母双方服刑或劳动教养均在2年以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儿童遗弃)的18周岁以下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按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生活保障金;抚养人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0)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具有我县户籍、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生育1个孩子的夫妻;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1个孩子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1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按规定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11)计划生育特殊扶助金。对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且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我县城乡家庭的夫妻按不同标准发放救助金。(1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补助金。对计划生育手术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且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按不同等级发放补助金。(13)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对在职在岗的省级劳动模范,其工资收入低于我县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我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补足;对已退休的省级劳动模范,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平均水平的,按我县平均水平补足;对下岗或失业的省级劳动模范,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县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对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我县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补足。对市级特殊困难劳模,年底帮扶1000元。(1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外地流入我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物、住处;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外地回阜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规定落实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托底救助政策,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对无法查明住所地、所在单位及其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五)价格补贴。按季度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时,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为当季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当季农村低保标准的1/12。不同对象同一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六)社会保险补助。(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助保。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2级以上重度残疾人,按照县、镇7:3的比例由政府兜底助保,为其代缴当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由政府兜底助保,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50-60周岁城乡失独家庭成员,由政府兜底助保,为其代缴每年500元的养老保险费。(2)爱心助保。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无力继续缴费的困难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省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无力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因伤、因灾致贫,无力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爱心助保。申请助保资金上限一般累计不超过20000元,期限不超过5年。受助人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不超过本人月养老金总额25%的标准,每月归还助保借款本金。还款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助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中直接划扣。(3)特殊老年人群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对我县城乡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代缴每年1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七)惠民殡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享受民政抚恤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免除经县物价局核定的遗体接运费、遗体冷藏费、消毒费、火化费、骨灰盒等基本丧葬费用。
二、实施医疗救助,确保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一)农村困难群众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财政全额补助。
(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1)普通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当年度在县内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45%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00元(含一般诊疗费用);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参核退役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从享受之日起至当年12月底)中的大重病患者、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城乡无固定收入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肢体、视力、精神、智力残),当年度县内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40%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50元(含一般诊疗费用)。(2)住院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70%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5000元;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参核退役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从享受之日起至当年12月底)中的大重病患者、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城乡无固定收入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肢体、视力、精神、智力残),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65%救助,年度封顶线为35000元。(3)特殊病种门诊救助。恶性肿瘤(含恶性组织、血液系统疾病)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治疗的门诊费用,参照不同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予以救助;糖尿病、高血压病Ⅲ期、耐多药肺结核、重型精神病、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患者在县内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民营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凭2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经新农合补偿后分别给予55%、50%的比例予以救助(限针对该病专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且符合省规定的报销范围),设起付线500元(年内只设1次),年度救助封顶线1000元。
(三)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对具有我县户籍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孤儿(含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未满18周岁儿童的医保范围内费用扣除医保补偿、大病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金后个人自付费用进行救助。孤儿给予100%救助;低保家庭患儿给予80%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患儿给予50%救助。
(四)城乡困难居民特殊大病医疗救助。(1)对因车祸、外伤等原因没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城乡无固定收入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肢体、视力、精神、智力残)、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含参核退役人员)和当年度内享受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当年度医保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20%救助,年度封顶线10000元。(2)对当年度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后,超过50000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城乡无固定收入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肢体、视力、精神、智力残)、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含参核退役人员)和当年度内享受临时生活救助对象,扣除50000元起付线后的费用给予10%救助,年度封顶线10000元。
(五)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老人中的重度精神病人及确需立即送精神病院医治的重度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定标救助、分级负担”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患者每年自付部分在12000元(不足1年的按月折算)以下的费用,由县、镇按70%、20%的比例予以救助,10%部分由监护人承担。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原则上每年可享受1次分级负担救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流浪到我县的无名氏精神病人和无主精神病人,由护送单位直接送至县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六)残疾人康复工程。(1)贫困家庭免费白内障复明。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人员,经定点医院术前检查符合手术条件的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复明手术,免费项目包含与手术有关的术前检查、住院、手术、耗材、术后检查、回访等;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新农合的患者,手术费用在根据有关规定补助的基础上,由定点医院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报销,不足部分定点医院承担。(2)残疾儿童康复免费训练。对0-6岁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训练定点机构接受免费康复训练。
(七)医疗保险特惠保障。(1)医疗保险缴费特惠。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和特困居民(含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个人缴纳10元医保费。(2)特殊病种(病人)医疗保障特惠。将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等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血透病人结报封顶线6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住院费用补偿;将参保患者放疗、化疗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3)大病保险补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均按参保人员每月2元的标准筹集,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补偿50%;50000元至100000元,补偿60%;100000元以上,补偿70%。
(八)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存在规定情形之一的(具体情形: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救助: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最高限额为50000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九)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对经上级妇联部门审核通过的18-60周岁的农村“两癌”(宫颈癌2B以上或浸润性乳腺癌)贫困妇女,发放救助金10000元。
(十)血透病人专项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血透病人当年度定额费用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血透费用给予90%救助。
(十一)慈善大病救助。对具有我县户籍,因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大病医疗救助后当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公立医院药费结算凭证)超过100000元的给予1%救助。对具有我县户籍的尿毒症、白血病患者实行两次救助,首次救助3000元,隔年度后第2次救助2000元,以后不再重复救助。
三、实施教育救助,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一)困难家庭学生救助。对在读的(含学前教育)城乡低保家庭或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学生(儿童),孤残学生(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儿童),学前教育每年救助1000元;小学每年救助1000元,初中每年救助1250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每年救助1500元。
(二)经济困难大学生救助。对在每年统一高考中被本二以上院校录取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孤儿,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有病残、患大病等情况的急难家庭子女,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一次性救助3000元。
(三)希望工程救助。(1)圆梦行动。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在当年统一高考中被本二以上院校录取(不含军校生),且没有获得其他奖学金、助学金资助的大学生,救助3000-4000元。(2)暖冬行动。对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结合学生家庭困难情况、学习成绩情况等综合因素,实行差别化资助。
(四)困难学生慈善救助。对具有我县户籍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劳动力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双方残疾(持三级以上残疾人证)的贫困家庭子女,当年被本科以上院校录取的,每生救助2000元;当年在县内高中新入学的,每生救助1000元。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新生及已接受县教育局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救助的学生不予救助。
四、实施就业救助,提高困难群体收入水平
(一)托底安置。将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原国有、集体企业中“4050”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安置进签订托底安置协议的企业提供的岗位和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的公益性岗位,工资不低于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就业补贴。对吸纳托底安置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托底安置企业(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按实际吸纳的人数分别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托底安置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全额计算,个人应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享受补贴期满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县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已享受补贴期满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三)培训补贴。对与托底安置企业(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托底安置对象,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当年已享受获证奖补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五、实施住房救助,保障困难家庭居有其屋
(一)经济适用住房。对夫妇双方有一方具有县城非农户口3年以上,并在县城工作或居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有县城非农户口3年以上、在县城工作居住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3年以上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实施经济适用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1)夫妻双方有一方具有县城非农户口3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2)具有县城非农户口的持有大(中)专院校以上毕业证书、在县城劳动关系稳定、本人和配偶以及父母在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新就业人员(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3)持有县城居住证,在县城劳动关系稳定、本人及配偶在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补贴。对夫妇双方有一方具有县城非农户口3年以上、无自有住房、在县城工作(生活)、居住,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农村危房改造。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D级危房翻建新建每户补助11000元,C级危房维修加固每户补助5000元。
(五)优先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和伤残退伍军人家庭,符合县城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住房保障,并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符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条件的,优先给予安置。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和伤残退伍军人家庭,由县政府给予优先安排。
六、实施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对有合理请求和事实依据、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及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范围: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七、实施临时救助,缓解困难群众临时生活问题
(一)一般性临时救助。对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因患有慢性疾病,门诊费用较高或单亲家庭子女、孤儿因读书等导致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刑释解教人员;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200-1000元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患重大疾病,经医疗救助后自理费用超过5000元的;其他群体患重大疾病,经医疗救助后自理费用超过10000元的;因特殊原因没能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且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象,给予500-1500元救助。对因发生火灾、溺水、雷击、中毒或车祸(无法追究责任的)等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居住房屋需恢复重建,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给予1000-2000元救助。一般情况下,1个家庭1个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经两次慈善救助后的尿毒症、白血病患者再按年度分别发放1000、500元救助金。
(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对符合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同一家庭12个月内申请因病支出型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具体救助标准为: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全额给予2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付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付医疗费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数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60%给予2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
(三)火灾家庭慈善救助。对我县城乡家庭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慈善救助。
八、受灾人员救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自然灾害救助根据受灾群众不同需求,在受灾后2小时内摸清受灾情况,12小时内将灾民所需基本救灾物资救助到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发生突发性事故对人员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及时保障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其饮水、食品、衣物等,并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将受灾情况按规定口径逐级上报,申请上级政府救助。
本意见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