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正确把握国家金融政策,勇于改革创新,积极扩大信贷投放,切实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激励意见:
一、积极扩大信贷投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一)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表内贷款年度新增目标任务(金融机构对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新增的贷款按三折计算)完成比例在100%(含)以上,低于150%的部分,按0.8‰予以奖励;完成比例在150%(含)以上的部分,按1‰予以奖励。表外融资年度新增目标任务完成比例超过100%(含)的部分,按0.5‰予以奖励。对年度贷款增速居于全市本系统前3位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贷款增速处于全市本系统后两位的,分别扣减2万元、1万元。
对重大贷款项目(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新增的贷款按三折计算)实行单独考核,不抵算年度目标任务,不重复奖励。全部由金融机构主动争取的,表内投放按0.5‰、表外融资按0.3‰的标准予以奖励;以政府争取为主、金融机构配合投放的贷款,表内投放按0.3‰、表外融资按0.2‰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等县外金融机构到我县开展信贷业务,按贷款增量的0.5‰予以奖励(政府性融资平台贷款按三折计算)。
(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年内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较年初每净增1户(含家庭农场),奖励3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人行阜宁县支行负责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新增贷款目标任务,定期邀请银行与企业进行银企交流对接,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全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不少于6次。全县新增贷款(表内)完成目标任务、银企对接履约率高于80%,且全县存、贷款增速均在全市各县(市、区)排名达到“保五争四”目标,人行阜宁县支行按全县各金融机构奖金平均值计奖。贷款增速在全市排名以第6名为基数,每提高一名,奖励3万元,每下降一名,扣减3万元。
二、强化金融业务创新,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工业经济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当年净增工业贷款另按2‰予以奖励,工业贷款较年初下降数按2‰扣减奖金,扣完为止。对工业企业新投放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的,按所投放贷款余额的0.3‰予以奖励;对执行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的,按所投放贷款余额的0.3‰予以扣减,扣完为止。
(六)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对商业银行通过“两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投放贷款的,再按新增贷款余额的1‰予以奖励。对商业银行通过投贷联动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按投股额的5%予以奖励。
(七)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对成立的工业产业基金按年末投放余额的0.2‰予以奖励;创新转贷方式,促进市场化运作,对工业企业转贷基金按年度转贷总额的0.1‰予以奖励。
(八)鼓励省信用担保公司阜宁分公司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助力企业融资。对省信用担保公司阜宁分公司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按净增工业企业担保余额的1‰予以奖励;对向我县工业企业发放委托再贷款的,按净增委托再贷款余额的0.5‰予以奖励。
(九)鼓励金融机构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各类融资工具开展直接融资。县内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承销金额的0.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承销金额的0.5‰。
(十)对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境外资本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并实现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增设营业网点。对金融机构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立全功能营业网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对引进外地银行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奖励招引单位20万元。凡购买、自建或租用办公楼的,按照招商引资相关文件一事一议。对招引证券、保险、创投、风投、基金等金融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和推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
四、防控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县金融办、人行阜宁县支行要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不良贷款的处置和化解工作,积极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为金融机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在省金融生态环境考核中,我县排名比上年每上升1名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下降1名扣减3万元,扣完为止;当年驻阜金融机构的上级行对阜宁打分评级为C级或以下的,扣减县支行3万元。
(十四)积极处置不良贷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扩大不良贷款核销比例,及时主动消化分散金融风险,考核年度内金融机构处置的不良贷款,视同新增贷款考核。
五、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十五)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发生非正常抽压贷款情况的,按抽压贷款金额的1%扣减奖励资金,扣完为止。
(十六)在企业转还贷过程中,造成财政过桥资金损失的;在考核年度内出现重大金融案件或事件,未及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均实行“一票否决”,不参与全年考核和奖励。
(十七)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款规模与新增贷款规模、工业贷款增减额挂钩,由县财政局负责考核。
本意见未尽事宜,实行一事一议。各项考核数据以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报表为依据,金融机构报表、台账、证明材料作参考。本意见中第(五)至(十二)项奖励实行按实单独奖励,其余按2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计算分配。考核工作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县人行、财政局、审计局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县各金融机构所得奖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信贷负责人和信贷有功人员。
本意见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
附件:2017年县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任务分解表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附件
2017年县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任务分解表
单位:亿元
行
别 | 工
行 | 农
行 | 中
行 | 建
行 | 农 发 行 | 阜宁农商行 | 邮储银行 | 江苏银行 | 常熟 农商行 | 民生村镇银行 | 南京银行(筹)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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