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7-00484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12-29 00:00:00
文号 阜政发〔2017〕48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阜宁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阜宁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盐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盐政发〔2017〕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县属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中央、省、市驻阜有关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查处所管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五)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县发改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求投资主体和项目业主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3.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审批核准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工作。

4.负责能源行业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5.制定实施全县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和全县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跨区域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依法主管全县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协调处理油气输送管道保护问题。

(二)县经信委

1.指导全县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和督促有关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提高相关行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3.严格重点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4.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小化工整治工作,推进化工行业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

5.承担全县铁路地方监护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工作。

6.指导、协调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8.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9.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监督,监督供电部门对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执行停电措施。

(三)县教育局(体育局)

1.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的应急处置和自我保护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办工厂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6.负责全县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全县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场所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履行对体育行业运动项目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8.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县科技局(地震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类科研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指导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及企业新产品试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负责全县地震震情和灾情的监测工作。管理全县地震灾害预测,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5.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制定全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督促、指导镇区(街道、社区)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五)县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组织县消防大队和基层公安派出所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和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烟花爆竹购买、运输、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负责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组织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负责指导、监督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6.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六)县民政局

1.负责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监督公共墓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县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县财政局(国资办)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配合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与奖励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

3.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九)县人社局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或奖励。

2.完善全县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做好工伤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国家相关工伤预防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工伤预防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监督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政策的落实。

5.指导全县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7.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联合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

(十)县国土局

1.加强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依法查处项目建设用地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划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高危企业采取从严从紧的土地政策或禁止供地。

(十一)县住建局

1.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将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纳入规划。

2.负责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的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定。负责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3.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屋征收拆迁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5.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6.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城镇燃气、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打击燃气非法经营、储存、使用等行为。

8.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9.履行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县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1.负责公(廉)租住房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监督城镇危险房屋治理工作;负责县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县城管局

1.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户外广告、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直管范围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城市亮化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2.承担直管范围市容环卫设施维护、拆除和渣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作业中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管辖范围保洁人员及相关机械、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涉及城市管理职能的道路占用的安全监管。

4.负责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城市管理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铁路办、海事处)

1.负责全县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所辖水域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镇区(街道、社区)抓好辖区渡船、渡口安全管理。

2.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客货营运车辆、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运输场站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及相关桥梁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安保工作,负责干线航道、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承担全县地方铁路安全生产(不含铁路道口安全)监督工作。协助铁路营运部门实施铁路两侧水土保持工作和监督管理铁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协助开展铁路治安综合治理。配合铁路营运部门开展铁路运输和营运管理。

5.负责全县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现代服务业园区(港口局)

1.负责全县港口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3.指导监督港口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保障港口各类装卸、装载、运输等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十五)县水务局

1.依法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指导供水设施和相关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县农委

1.负责全县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药销售、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事故防范工作,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负责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县农机局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核发及审验等。

3.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检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八)县林渔局

1.依法履行全县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县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3.指导渔业船舶安全作业,负责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实施渔船检验、渔政执法工作,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县商务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全县省级开发区、重点经济园区加强各类招商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县文广新局

1.依法对全县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4.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6.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一)县旅游局

1.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

3.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二)县卫计委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卫生系统涉及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十三)县环保局

1.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十四)县安监局

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制订安全生产规划。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区(街道、社区)和县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责任制执行情况,综合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承担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4.依法履行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6.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7.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8.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9.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0.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县市场监管局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3.对涉及撤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督促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承担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5.组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6.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7.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

8.依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1.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2.按照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六)县粮食局

1.负责全县粮食购销、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3.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七)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1.指导、协调县级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区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县党政办公楼及楼宇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全县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应急和执法车辆的使用。

(二十八)县民宗局

负责对全县宗教场所建筑设施和宗教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做好各类宗教活动及场所的应急演练工作。

(二十九)县人防办

1.履行全县城市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公共及自建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2.拟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人防工程(包括人防工程转民用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管理。

3.承担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十)县法制办

1.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承担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合法性审查的责任。

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县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一)县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做好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全县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大雾等灾害性天气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防雷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二)县供销社

1.指导、督促全县供销合作系统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流通安全。

2.指导、督促全县供销合作系统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流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本级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三)县盐务管理局(苏盐连锁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

负责盐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配合协调工作。

(三十四)县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五)人行阜宁支行

按照规定督促所辖区域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十六)县烟草局(盐城市烟草公司阜宁分公司)

负责烟草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经营单位、物流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未涉及或新增的安全管理事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由主管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八条 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细则。各镇区(街道、社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各镇区(街道、社区)根据本规定作出。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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